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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2

优先股代码:360019 360024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南银优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三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投票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19年9月11日,公司接到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协议各方在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时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第二条“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原协议内容:

至少在南京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前三日,甲乙丙三方应以现场会议或通信等方式就南京银行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一致行动事项进行商讨,并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甲乙丙三方股东代表应严格按照甲乙丙三方达成的表决意见在南京银行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三方应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对于三方中任意一方向南京银行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两方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另两方应予以支持。三方同意,南京银行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一致行动事项有关的议案时,各自推荐的董事在进行表决时,应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并应参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的约定进行表决。补充修改后内容:

至少在南京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前五个工作日,甲乙丙三方应以现场会议或通信等方式就南京银行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一致行动事项进行商讨,并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甲乙丙三方股东代表应严格按照甲乙丙三方达成的表决意见在南京银行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三方应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对于三方中任意一方向南京银行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两方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另两方应予以支持。

如三方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应当共同将存在分歧的表决事项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委”)请示,并应由三方股东代表按照南京市国资委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三方同意,南京银行董事会在审议与上述一致行动事项有关的议案时,各自推荐的董事在进行表决时,应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并应参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的约定进行表决。

二、《一致行动协议》第四条“争议解决”

原协议内容:

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在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甲乙丙三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补充修改后内容:

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共同提交南京市国资委进行协调,经南京市国资委协调仍不能达成一

致的,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甲乙丙三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该补充协议为《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与《一致行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一致行动协议》不一致的,以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该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与《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限相同。

除上述补充及修改外,原《一致行动协议》其他内容不变。2019年9月4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版)》中披露的涉及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补充协议调整部分,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五、备查文件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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