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郭志毅先生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审核,董事候选人郭志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四、同意提名郭志毅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爱莲、陈冬华、肖斌卿、沈永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