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冬华、肖斌卿、刘爱莲、沈永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