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新旧对照表
修订依据 | 原有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准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并结合《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并结合《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