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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9

修订对照表(2021年度第二次)

修订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原有条款修订后条款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五)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
第五十条 ……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十四条 ……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第二十一条 授权 董事会应当以决议的方式对其认为应当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第二十一条 授权 董事会应当以决议的方式对其认为应当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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