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原有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四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五)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 |
第五十条 ……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