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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隆基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1日。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资格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

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注: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2022年四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付永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其将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提名杨筱萍女士、秦永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付永飞先生和秦永波先生将在监事任期生效后不符合激励条件。后续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召开董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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