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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下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具体议案如下:
    1、《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3、《关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5、《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关联交易的议
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第 1 项议案中涉及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适
应公司实际需要,内容客观,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
且符合价格公允原则,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
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第 2、3 项议案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
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第 4、5 项议案
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
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
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我们同意将上述五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永斌          杨   梧            张四纲         吕 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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