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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的方式在宁波环球航运广场4321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徐渊峰、监事会副主席金国平、监事潘锡忠、林朝军、胡耀华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的要求,且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监事会的法定人数。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

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及业务整体布局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实施主体变更安排。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86号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和省海港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具体事项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波舟山港集团已对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出具明确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87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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