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 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 ...... 5议案一: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8议案二: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9
议案三: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1
议案四: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26
议案五: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27
议案六: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28
议案七: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36
议案八: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 38议案九: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39
议案十: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40
议案十一: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49
议案十二: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24年度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 . 70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1议案十四:关于选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89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等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及其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特殊情况,应经大会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拟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股东,需在大会工作组处领取登记表格,填写后交与大会工作组人员,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书面提出的问题。
六、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表决采用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表决票要求填写意见,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七、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普通决议议案和特别决议议案,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特别决议议案须由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大会的特别决议议案是:12。
本次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是:4、5、7、9、10、
11、12、14.00。
本次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是:10、11。
八、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十四,须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九、按《公司章程》规定,大会推选计票、监票人选。表决结果由计票、监票小组推选代表宣布。
十、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7日09:30
(三)会议地点: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46楼会议室
(四)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0日(星期四)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六)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会议出席对象
1、2024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在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八)注意事项: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二、会议登记事项
(一) 登记办法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出
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5042)
三、会议议程
(一) 会议开始,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 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三) 推举监票计票小组成员
(四) 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24年度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审议《关于选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听取《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 回答股东提问
(六) 股东投票表决
(七) 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联系方式
(一)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269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5042)。
(二) 联系人:杨强 联系电话:0574-27686159传真:0574-27687001
议案一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以下简称“年报及摘要”)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已登载于2024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投资者可以查询详细内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年报及摘要,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年报及摘要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二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3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围绕打造全球重要的港航物流枢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等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聚力打造“三好”上市公司,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努力打造国内大循环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枢纽,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现将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过去一年,公司上下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积极克服国际地缘政治风险加速演变、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调整、大宗散货市场需求增长乏力等严峻复杂的宏观环境,奋楫笃行、勇毅进取,以“提质提效”为着眼点,以打造“四个一流”抓手,生产经营实现稳健增长,公司治理持续优化,绿色低碳加速推进,综合竞争力有效提升。
(一)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公司完成货物吞吐量10.98亿吨,同比增长5.2%;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317万标准箱,同比增长6%,为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连续15年稳居全球第一、集装箱吞吐量连续6年保持全球前三发挥了主力军作用。集散并举成效明显,集装箱业务增势强劲,内贸业务吞吐量、海铁联运箱量均实现双位数增长,同比增速分别为16.6%、13.8%;散杂货业务稳中有增,矿石、原油、
煤炭、液化油品、粮食、矿建材料等主要货种吞吐量均保持增长态势;南北两翼港口企业持续发力,温州港集团、台州港务、嘉兴港务集装箱吞吐量分别同比增长10.4% 、19.5%、16.6%;“第六港区”服务能级进一步提升。
(二)港口能力显著提升。优效行动卓有成效。与基准值相比,宁波舟山港本港集装箱船舶平均等泊时间缩短10%,平均在泊效率提升10.5%,其中,梅东公司创“OCEAN欧洲4线”在泊效率全球纪录。国际枢纽港地位持续巩固。集装箱航线总数已达302条,国际航线250条,其中一带一路航线达130条,比2022年新增10条;梅山港区6-10#码头工程全面建成投用,宁波舟山港成为全球唯一拥有双“千万箱级”单体集装箱码头的港口。投资布局加速拓展。完成大榭招商股权收购项目,与江西、河南等省港口集团成功设立合资运营平台公司;海外物流节点布局再落一子,越南供应链公司注册成立并实现首批业务落地。
(三)精益管理凸显价值。聚焦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
对标世界一流,明确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三步走”阶段性目标任务。公司治理规范有力。合规管理体系顺利通过认证,ESG管理体系搭建全面铺开;扎实推动“A+A”模式规范运作,不断夯实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关系,荣获“新财富最佳上市公司50强”等多项荣誉。全年累计修订制度69项(含新增),管理基础不断夯实;强化减亏扭亏,10余家企业扭亏为盈。财务管理精准有效。优化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集中管控,资金归集率达99%,应收账款管理有力,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财务价值不断体现。
(四)智慧绿色蹄疾步稳。智慧港口建设成果丰硕。梅东公司建成全球最大规模远控自动化设备集群,实现千万级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混线作业;甬舟公司实现全流程自动化运行模式和无人集卡常态化作业;鼠浪湖公司建成全球唯一双40万吨级离岛作业自动化散货码头;宁波舟山港大型设备自动化率达35%;数字建设一体化综合应用系统(ETMS)形成多跨协同、动态预警的高效运行机制。绿色港口发展高质高效。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集装箱无纸化业务向温州、台州部分码头延伸;公司专业集装箱码头及五万吨级以上干散货码头已实现岸电全覆盖,全年新投用电集卡115台,氢集卡规模扩大至50台,内集卡清洁能源应用比例超50%。
(五)党建引领激发活力。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胜利召开公司第一次党代会;做实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全年共有19家码头公司的2414名管理人员跟班作业2.42万班次。落实意识形态“211111”工作机制,把牢意识形态主阵地。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保障作用,强化政治监督,压实“四责协同”机制,清廉海港建设进一步深化。开展主题宣讲,推动“星级”文明窗口、文明厂队(作业线)创建,公司连续五年获“全国交通运输企业文化建设卓越单位”荣誉。班组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群团工作等扎实推进。
二、2023年度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紧紧围绕打造基本面好、公司治理好、投资者口碑好的“三好”上市公司,持续迭代优化上市公司治理体系,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三会”运作规范高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多次召开投资者业绩说明会,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公
司及公司董事会分别荣获“新财富最佳上市公司”“第十八届最佳董事会金圆桌奖”“2023年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创建活动优秀实践案例”等多项荣誉。
(一)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规范进行运作,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其中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3次、以通讯方式召开4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并顺利完成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含授权委托出席),无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董事会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细则的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各自职责,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2023年度共召开了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23年度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并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2023年度共召开了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每个议案委员们均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在年度审计过程中,与公司及年度审计师就年度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沟通,对审计工作实施了全程、有效的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对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适应公司实际需要,内容客观,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且符合价格公允原则,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议通过《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榭招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收购大榭招商股权暨关联交易完成后将增强上市公司在国内市场尤其是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地的竞争力,为宁波舟山港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奠定良好基础。本次交易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竞拍进行,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议通过《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港通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该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通过易港通的电商平台,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港口服务能力,减少物流环节,提高业务操作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2023年度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2023年度共召开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各种方式主动调查和认真分析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并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独立地位,充分发挥各自专长,认真研究和审议相关议案,以谨慎、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方案,于2023年11月2日-4日到甬舟公司、舟山港务、鼠浪湖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加强对基层公司的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调研结束后,以全体独立董事名义向董事长和管理层专门报送了《关于“公司独立(外部)董事走进基层公司活动”情况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智慧港口建设、加强财务成本管控、甬舟公司尽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合理
调整智慧化改进过程中的考核方法、建立散杂货码头品牌优势、妥善处理未决诉讼、优化鼠浪湖码头船舶调度管理等十方面建议。
(四)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会议提案、议事程序、会议表决和决议、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同时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了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
1、公司2023年度生产计划、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2023年公司完成货物吞吐量10.98亿吨,完成计划的103.58%;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317万标准箱,完成计划的101.33%;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0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9%;实现利润总额62.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79%。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9,454,388,3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92,532千元(含税),董事会于2023年5月25日披露了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6月1日完成了派发工作。
3、聘请审计机构情况
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由其承接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2023年度的审计报酬合计为480万元(含税)。
(五)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建立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制定了严谨的信息披露审批流程,保持了高标准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评为“2022-2023年度信息披露A类企业”。公司全年共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4份定期报告;共披露临时公告62份,内容涉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变动、关联交易、权益分派实施、业绩快报等,均继续保持不打补丁。同时,公司注重信息披露持续性,及时披露收购大榭招商股权进展情况。公司继续做好自愿性信息披露,每月及时披露公司主要生产数据。严格落实对基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沟通反馈。
(六)投资者关系工作情况
董事会建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网站,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同时运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邮箱、电话、现场调研等形式,多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生产和经营业绩情况,在年报、中报、三季报披露后,董事会积极组织开展“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公司总经理等管理层成员、独立董事均出席会议,对投资者线上问题回复率均达到100%,有效加强了公司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公司获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2022年报业绩说明会最佳实践”;2023年12月26日,公司举行“机构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交流活动,共吸引了包括兴业证券、汇添富基金等35名机构投资者代表参加,通过展厅参观、座谈交流、码头现场考察等环节,增加资本市场对宁波舟
山港发展的直观认知,进一步提升市场对公司的认同和价值实现。
三、2024年主要工作计划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和世界一流企业的深化提升之年。公司董事会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考察宁波舟山港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浙江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宁波舟山港在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中的“硬核”作用,服务“双循环”,建设“双一流”,奋勇担当浙江“两个先行”先锋和 “重要窗口”建设先行官。
2024年经营计划:公司预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1.1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4510万标箱。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60亿元,利润总额65亿元。
为完成上述目标任务,公司将全力以赴推进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货源拓展新突破
大力开发集装箱货源。积极应对航运市场供应链变化挑战,优化航线布局,织密航线网络,推动集装箱业务稳步发展。发挥通道优势,深化港航供应链协同,提升出口占比;以内贸中转基地建设为依托,持续加强与主要内贸船公司合作,提升周转效率;重点拓展中转路径,努力开发新增量;加强北方、华南方向支线开发,不断扩大腹地辐射范围。全力巩固散杂货份额。发挥系统互动优势,延伸港口服务,稳固散杂货货源基本盘。加强与矿山、钢厂联动互动,不断提升矿石业务增值服务占比;进一步谋划区域一体化经营,提高原油业务中转效率和中转量;充分发挥乐清湾、南京明州铁路优势,争取煤炭业务更
多新货源;加强与沿江沿海码头业务联动,继续推进矿建材料江海直达双重运输业务;加快内贸支线运力布局和投入,积极拓展集装箱、框架箱等滚装业务模式。放大一体化运营优势。优化“一体两翼多联”资源统筹,深耕北翼区域多元化市场开发,加强南翼区域“温台联动”,大力发展“近洋航线+内支线”模式;发挥多平台联动优势,不断创新“第六港区”业务发展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二)提升服务保障力,打造运营效率新样板
立足港口生产运营全过程,提升全链条作业效率和全流程物流服务水平,提高“宁波舟山港”品牌价值和影响力,以优质、高效、便捷、增值的服务赢得客户。优效行动提质扩面。聚焦泊位能力、通关效率、考评体系、数字赋能等重点环节,推动优效行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物流链条内联外畅。坚持散集并举,充分发挥港口节点优势,把宁波舟山港打造成辐射区域更广、集聚效应更强、服务功能更优、运行效率更高的综合物流枢纽。能力建设加速加力。以紧抓重大项目推进、攻坚集疏运网络完善、推动高水平口岸开放及强化设施设备管用养修为抓手,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
(三)提升内部管控力,塑造质效齐升新常态
围绕“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目标,全面提升精细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人力资源管理。聚焦控员增效、成本考核、选拔流动等方面,着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推动各单位降本增效,实现企业发展红利广泛惠及职工。强化财务管理。提升服务经营能力,协同解决业务痛点和难点,加强财务管控,建立全面有效的财务风控体系,加快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坚持财务价值创造。深化降本增效。以公司降本目标为引领,强化基层单位控本执行
力,精打细算、严控严管,确保各项成本科学开支。提升投资管理效益。加强投资行为全过程管理,理顺资产和管理关系,持续优化股权结构,提升投资管理效率和经营回报水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巩固安全生产防线,持续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执行落地,持续完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全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四)提升创新驱动力,激活转型升级新动能
强化数字赋能、创新驱动,着力推进港口智慧化、绿色化、数字化,尽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开辟港口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港口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实现港口智慧化。以交通强国专项试点项目为统领,高质量推动智慧港口建设各项任务。加快实现港口绿色化。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各个环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加快实现港口数字化。要聚焦创新赋能、数字转型,促进数字化运营与港口生产、管理、物流、金融等深度融合。
(五)提升治理支撑力,打造稳健发展新模式
深化“A+A”模式规范运作,持续迭代优化公司治理,严格落实独立董事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发展。及时合规做好信息披露,保持资本市场领先水平。坚定可持续发展路线,主动践行ESG理念,加快推进体系建设,高质量编制公司首份ESG年度报告,逐步打造行业一流的ESG企业标杆。积极回馈投资者,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打造稳健分红的资本市场形象。围绕创建省属合规管理示范企业,全面提升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管理与生产经营的有机融合,以合规促生产、以合规强经营。
(六)提升政治引领力,展现强港建设新形象
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党建引领。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常态化长效化。深化主题教育实践。广泛开展“百名书记讲百课”等活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为高标准高水平推动“双一流”建设而不懈奋斗。厚植企业文化优势。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强港文化”理念落地践行。打造清廉海港高地。深入推进清廉海港建设系列活动,为“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深入开展群团工作。加强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宣贯,发挥劳模工匠引领作用,狠抓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激励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双一流”建设。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三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3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质提效”为主线,努力提升竞争力、创新力和综合实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规模更大的发展,为推进“双一流”建设贡献硬核力量。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运作,认真履职,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了有效监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2023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依规,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组织召开了六次会议,会议内容、程序及决议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
工作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20项议案。此外,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五届三十次、六届二次董事会会议,监事对有关议案进行了全面了解,认真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勤勉履职,积极开展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着重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
1.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决策科学合理,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依法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并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责,能够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时查阅了有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了有效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体系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掌握。
3. 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检查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根据需要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部控制审计等情况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未发现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情形。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 对公司内、外部审计情况进行了监督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部分监事
会成员具有审计、财务等职务背景,在日常工作中均对内、外部审计执行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有效监督,并督促公司管理层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监事会认为,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分别从不同角度客观、独立、专业地做好了审计工作,内、外部审计监督到位,各级管理层均重视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工作。
7. 对公司廉洁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了检查
2023年,公司监事会联合内部监督部门,参与了集团“以案促治强履责、示范引领促提升”清廉海港建设责任强化年活动、反腐倡廉全覆盖无盲区零容忍专项行动,进一步吸取违纪违法案例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示范引领打造清廉海港建设高地;参与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执纪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参与了业务合同执行情况调研检查,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现场调研,对后疫情时代可能发生的业务合同相对方无法履约导致合同纠纷、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风险隐患进行排查,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合同执行过程管理;参与了客户信用管理调研检查,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现场交流和探讨,了解各单位信用管理现状,针对信用管理存在的难点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有效推动客户信用管理工作的铺开和落地,进一步提升经营风险防控水平和客户信用风险管控能力;对廉洁风险案例进行通报,时刻敲响廉洁警钟。
三、加强学习,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全体监事积极参加关于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2023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初任培训、宁波证监局组织的2023年度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董监高培训和宁波辖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线上培训,同时,利用工余时间认真学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例,以及与监事履职有关的会计、审计、港口经营管理等方面知识。通过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的深化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亦是开展“经营创效、创新提效、管理增效”三年专项行动的收官之年,公司监事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持续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双一流”建设贡献力量。以上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四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非执行董事实行董事袍金制。其中,独立董事袍金,按完整年度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含税),非完整年度,以月份按比例折减;外部董事袍金,按完整年度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含税),非完整年度,以月份按比例折减。
二、对非公司发薪的执行董事,在大股东单位领薪;公司发薪的执行董事,按管理权限,参考浙江省国资委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班子年薪考核办法明确的薪酬水平,由公司发放。
三、公司发薪的董事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预扣预缴。
四、时效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需调整,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因该议案享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3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五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对非公司发薪的股东监事,在大股东单位领薪;对职工监事按其工作岗位领薪。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需调整,应由公司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
议案六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以取得及保持控制权为基础,除母公司(及母公司下设分公司)外,本期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企业(含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公司)共有110家。另外,2023年末公司(含二级及二级以下公司)尚有合营企业59家、联营企业45家、参股公司2家。与2022年末相比,本期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变化如下:
(一)新增合并报表范围企业7家
(1)新成立增加4家,为湖北浙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港
独山海河联运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平友港务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越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股权收购增加3家,为宁波大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浙江智
港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易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减少合并报表范围企业3家
(1)股权出售减少2家,为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舟山港海
通物流有限公司。
(2)公司注销减少1家,为宁波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公司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攻坚克难、勇毅进取,各方面工作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
2023年,公司完成货物吞吐量10.98亿吨,同比增长5.2%;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317万标箱,同比增长6%,经营效益保持稳健增长。
报告期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 千元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同比增减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总资产 | 112,344,177 | 109,143,056 | 108,879,622 | 2.93 |
负债总额 | 31,631,353 | 32,487,120 | 32,423,500 | -2.6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74,884,367 | 72,146,449 | 71,959,852 | 3.7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85 | 3.71 | 3.70 | 3.77 |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023年 | 2022年 | 同比增减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营业收入 | 25,993,200 | 25,963,339 | 25,704,179 | 0.12 |
营业成本 | 18,304,317 | 18,011,571 | 17,777,990 | 1.6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668,391 | 4,226,620 | 4,220,128 | 10.4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4 | 0.25 | 0.25 | -4.00 |
报告期内,公司向浙江省海港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收购其持有的浙江智港通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向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浙江易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和被收购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同受省海港集团控制,且控制为非暂时性,故本次交易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由此对2022年度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重述调整。
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1,123.44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2.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48.84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
3.79%; 资产负债率为28.16%,比上年末(重述后)减少1.61个百分点。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9.93亿元,比上年同期(重述后)增长
0.1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8亿元,比上年同期(重述后)增长10.45%。每股收益0.24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36%。
2023年公司各个业务板块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 千元
分行业或产品 | 主营业务收入 | 比重 (%) | 同比增长 | 主营业务成本 | 比重 (%) | 同比增长 |
(%) | (%) | |||||
集装箱装卸及相关业务 | 8,170,881 | 31.99 | 3.91 | 5,088,716 | 27.97 | 10.22 |
铁矿石装卸及相关业务 | 2,298,541 | 9.00 | -2.05 | 1,433,104 | 7.88 | 2.50 |
原油装卸及相关业务 | 440,257 | 1.72 | -3.78 | 284,851 | 1.57 | -1.67 |
其他货物装卸及相关业务 | 3,206,571 | 12.56 | 4.35 | 2,344,581 | 12.89 | 7.54 |
综合物流及其他业务 | 9,463,909 | 37.06 | -3.79 | 7,121,237 | 39.12 | -3.82 |
贸易销售业务 | 1,959,704 | 7.67 | -4.62 | 1,922,556 | 10.57 | -5.89 |
合计 | 25,539,863 | 100.00 | -0.36 | 18,195,045 | 100.00 | 1.47 |
202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0.36%。主要为:①综合物流及其他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79%,主要为2023年船运价格下跌引起;②贸易销售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62%,主要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朝阳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股权转让给宁波舟山港集团下属子公司,同时公司下属子公司汽车贸易业务同比增长引起;③集装箱装卸及相关业务板块业务量增加引起该板块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91%;④其他货物装卸及相关业务板块业务量增加引起该板块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35%。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1.47%。主要为:①集装箱装卸及相关业务板块营业成本同比增长10.22%,主要为公司折旧摊销费用、人工成本等成本项目支出同比增加;②其他货物装卸及相关业务板块业务量增加引起该板块营业成本同比增长7.54%;③综合物流及其他业务板块营业
成本同比下降3.82%,主要为运输费、燃料费等成本减少;④贸易销售业务板块营业成本同比下降5.89%,主要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朝阳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股权转让给宁波舟山港集团下属子公司,同时公司下属子公司汽车贸易业务同比增长引起;⑤公司业务量增加,使得人工成本、劳务及外包费用等项目支出同比增加。
2023年,公司利润表项目同比变动差异较大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 千元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023年 | 2022年 | 同比增减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财务费用 | 345,504 | 495,903 | 496,039 | -30.33 |
研发费用 | 259,129 | 195,417 | 178,314 | 32.60 |
投资收益 | 1,593,974 | 962,730 | 959,006 | 65.57 |
资产处置收益 | 46,991 | 219,606 | 219,607 | -78.60 |
1、财务费用
2023年,公司财务费用3.46亿元,比上年同期(重述后)下降30.33%,主要为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同比减少所致。
2、研发费用
2023年,公司研发费用2.59亿元,比上年同期(重述后)增长32.60%,主要为公司智慧化码头等项目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3、投资收益
2023年,公司投资收益15.94亿元,比上年同期(重述后)增长65.57%,主要为公司收购宁波大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45%的股权,原持有其35%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增值收益所致。
4、资产处置收益
2023年,公司资产处置损益0.47亿元,比上年同期(重述后)下降
78.60%,主要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所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及负债项目年度差异较大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 千元
资产负债项目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重述后) | 增减(%) |
货币资金 | 9,635,337 | 16,793,008 | -42.62 |
存货 | 1,155,409 | 841,696 | 37.27 |
其他流动资产 | 3,678,517 | 5,359,618 | -31.37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3,583,739 | 1,620,031 | 121.21 |
使用权资产 | 838,032 | 521,329 | 60.75 |
商誉 | 605,744 | 321,965 | 88.14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21,920 | 765,018 | -31.78 |
短期借款 | 1,380,943 | 974,555 | 41.70 |
其他流动负债 | 3,429,352 | 7,043 | 48,591.64 |
应付债券 | 0 | 3,310,000 | -100.0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816,045 | 429,355 | 90.06 |
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1,123.44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2.93%。年度变动较大资产负债项目分析如下:
1、货币资金
2023年末,公司货币资金96.35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下降42.62%。主要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购建资产、收购股权等支付现金增加所致。
2、存货
2023年末,公司存货为11.55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37.27%。主要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汽车贸易业务库存增加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
2023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为36.79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下降31.37%。主要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公司发放的一年期以内贷款到期收回所致。
4、发放贷款和垫款
2023年末,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为35.84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121.21%。主要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公司发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增加所致。
5、使用权资产
2023年末,公司使用权资产为8.38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
60.75%。主要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租入资产增加所致。
6、商誉
2023年末,公司商誉为6.06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88.14%。主要为公司收购宁波大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45%股权所致。
7、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3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5.22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下降31.78%。主要为公司下属子公司预付工程、租赁、投资款减少所致。
8、短期借款
2023年末,公司短期借款13.81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41.70%。主要为公司新增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短期借款所致。
9、其他流动负债
2023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负债为34.29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48,591.64%。主要为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于2024年3月具有回售选择权,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所致。
10、应付债券
2023年末,公司应付债券余额为零,比上年末(重述后)减少33.10亿元。主要为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于2024年3月具有回售选择权,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所致。
11、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3年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为8.16亿元,比上年末(重述后)增长90.06%。主要为公司收购资产产生的评估增值引起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2023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96.35亿元,全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流出68.91亿元。其中: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73.54亿元,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108.29亿元,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34.31亿元。
(一)2023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73.54亿元,上年同期(重述后)净流入50.53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原因为:
1、财务公司的现金流量净流入同比增加33.68亿元,其中: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同比增加20.40亿元,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净增加额同比减少9.00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的净减少额同比增加29.61亿元,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同比增加6.94亿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净减少额同比增加8.53亿元;
2、除财务公司外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10.67亿元。
(二)2023年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108.29亿元,上年同期(重述后)净流出53.62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原因为:
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
25.42亿元;
2、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同比增加16.65亿元,主要是本年收购宁波大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45%股权支付对价。
(三)2023年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34.31亿元,上年同期(重述后)净流入62.65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原因为: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147.16亿元,主要为上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41.03亿元,而本年无;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27.22亿元;
3、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71.82亿元。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七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68,391千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284,212千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为328,421千元,提取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955,791千元。
依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统筹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利益,现提出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拟将2023年度可分配利润2,955,791千元的60%,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
(2)按照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454,388,399股计算,每1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0.91元(含税)。
(3)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需支付股利1,770,349千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4)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5)公司将在本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上述股利分配方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
议案八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是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和世界一流企业的深化提升之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认真分析研究2023年预算完成情况和2024年经济形势变化的基础上,确定了2024年度预算目标,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主要业务预算目标
公司货物吞吐量为11.15亿吨,公司集装箱吞吐量为4510万标准箱。
二、2024年主要财务预算目标
(一)公司合并营业收入为260亿元。
(二)公司合并利润总额为65亿元。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九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财务成本,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9),上述公告已公布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
议案十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提请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审议,相关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 千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上年(前次)预计金额 | 上年(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18,000 | 17,700 |
向关联人购买燃料和动力 | 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20,000 | 201,264 |
宁波大榭开发区朝阳石化有限公司 | 149,000 | 69,351 | |
宁波海港贸易有限公司 | 117,000 | 196,079 | |
小计 | 486,000 | 466,694 |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浙江易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7,500 | 259 |
浙江海港中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6,000 | 0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0 |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2,000 | 3,021 | |
宁波港技工学校 | 1,500 | 2,111 |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1,000 | 578 | |
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0 | 800 | |
小计 | 24,000 | 6,769 |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168,000 | 181,592 |
宁波大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原:宁波大榭招商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 110,000 | 65,324 |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30,400 | 22,865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30,400 | 14,850 | |
舟山市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 6,000 | 7,964 | |
浙江易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3,500 | 4,457 |
浙江海港中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3,300 | 3,378 | |
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 | 3,100 | 3,153 | |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 3,000 | 2,656 | |
宁波三色港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2,800 | 11,166 | |
宁波舟山港铁矿石储运有限公司 | 2,600 | 2,591 |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2,400 | 237 | |
宁波求实检测有限公司 | 2,100 | 2,053 | |
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2,000 | 0 | |
舟山港海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1,900 | 0 |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 1,800 | 1,850 | |
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 1,400 | 1,355 | |
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300 | 1,274 | |
宁波航运订舱平台有限公司 | 1,200 | 0 | |
浙江海港国际联运有限公司 | 1,000 | 0 | |
小计 | 378,200 | 326,765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132,000 | 132,910 |
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 32,000 | 29,144 | |
宁波大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16,500 | 9,203 | |
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 19,000 | 13,689 |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13,300 | 9,569 | |
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 | 12,500 | 8,197 |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12,400 | 9,373 |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6,400 | 8,794 | |
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5,000 | 0 | |
宁波求实检测有限公司 | 3,600 | 3,633 | |
浙江拍船网航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原: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3,500 | 0 | |
宁波港技工学校 | 1,700 | 2,926 |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0 | 47,401 | |
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0 | 11,079 | |
浙江海港嘉兴内河港务有限公司 | 0 | 13,184 | |
浙江海港德清港务有限公司 | 0 | 13,075 | |
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 | 0 | 3,040 | |
招商局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 0 | 2,212 | |
小计 | 257,900 | 317,429 | |
其他支出 | 财务公司开户的关联企业 | 65,000 | 52,433 |
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30,500 | 28,161 |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2,200 | 3,476 |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1,400 | 849 | |
舟山市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 0 | 810 | |
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 0 | 319 |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0 | 240 | |
小计 | 99,100 | 86,288 |
其他收入 | 财务公司开户的关联企业 | 105,000 | 116,850 |
宁波大榭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13,300 | 12,143 | |
浙江义迪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 5,000 | 0 |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 2,500 | 1,899 | |
浙江易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000 | 210 | |
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0 | 1,364 |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0 | 517 | |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 0 | 28 | |
小计 | 126,800 | 133,011 | |
合计 | 1,390,000 | 1,354,656 |
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额控制在2023年预计总额内,且同一交易类别下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超出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超出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 千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本次预计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 上年实际发生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38,000 | 1 | 40 | 17,700 | 0 |
向关联人购买燃料和动力 | 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10,000 | 6 | 24,551 | 201,264 | 5 |
宁波海港贸易有限公司 | 156,500 | 4 | 14,818 | 196,079 | 5 | |
宁波大榭开发区朝阳石化有限公司 | 123,200 | 3 | 11,815 | 69,351 | 2 | |
小计 | 489,700 | 13 | 51,184 | 466,694 | 12 |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3,500 | 0 | 0 | 3,021 | 0 |
宁波港技工学校 | 2,300 | 0 | 0 | 2,111 | 0 | |
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800 | 0 | 0 | 800 | 0 |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600 | 0 | 0 | 578 | 0 | |
小计 | 7,200 | 0 | 0 | 6,510 | 0 |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191,800 | 2 | 17,843 | 181,592 | 2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22,400 | 0 | 476 | 22,865 | 0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14,500 | 0 | 2,412 | 14,850 | 0 | |
宁波三色港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2,000 | 0 | 1,199 | 11,166 | 0 | |
舟山市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 6,500 | 0 | 1,816 | 7,964 | 0 | |
浙江海港中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3,800 | 0 | 155 | 3,378 | 0 | |
浙江海港内河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 3,200 | 0 | 0 | 0 | 0 | |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 3,000 | 0 | 4 | 2,656 | 0 |
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 | 2,600 | 0 | 66 | 3,153 | 0 | |
宁波求实检测有限公司 | 2,200 | 0 | 7 | 2,053 | 0 | |
宁波舟山港铁矿石储运有限公司 | 1,900 | 0 | 335 | 2,591 | 0 |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 1,900 | 0 | 780 | 1,850 | 0 | |
浙江海港嘉兴内河港务有限公司 | 1,800 | 0 | 223 | 0 | 0 | |
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 1,400 | 0 | 1 | 1,355 | 0 | |
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300 | 0 | 202 | 1,274 | 0 | |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 1,000 | 0 | 0 | 0 | 0 |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500 | 0 | 25 | 237 | 0 | |
浙江海港龙游港务有限公司 | 500 | 0 | 0 | 0 | 0 | |
浙江海港德清港务有限公司 | 500 | 0 | 291 | 0 | 0 | |
小计 | 272,800 | 2 | 25,835 | 256,984 | 2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177,500 | 5 | 8,540 | 132,910 | 4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56,000 | 2 | 8,424 | 47,401 | 1 | |
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 33,400 | 1 | 2,606 | 29,144 | 1 | |
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9,000 | 1 | 0 | 11,079 | 0 | |
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 14,000 | 0 | 51 | 13,689 | 0 | |
浙江海港德清港务有限公司 | 13,900 | 0 | 2,248 | 13,075 | 0 | |
浙江海港嘉兴内河港务有限公司 | 13,600 | 0 | 2,297 | 13,184 | 0 |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10,000 | 0 | 1,101 | 9,569 | 0 |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9,000 | 0 | 2,826 | 9,373 | 0 |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8,400 | 0 | 2,439 | 8,794 | 0 | |
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 | 8,400 | 0 | 1,500 | 8,197 | 0 | |
宁波求实检测有限公司 | 4,700 | 0 | 0 | 3,633 | 0 | |
宁波港技工学校 | 3,700 | 0 | 144 | 2,926 | 0 | |
招商局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 3,500 | 0 | 0 | 2,212 | 0 | |
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 | 3,000 | 0 | 518 | 3,040 | 0 | |
小计 | 378,100 | 9 | 32,694 | 308,226 | 6 | |
其他支出 | 财务公司开户的关联企业 | 52,600 | 7 | 6,044 | 52,433 | 7 |
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31,800 | 4 | 4,508 | 28,161 | 4 |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2,200 | 0 | 0 | 3,476 | 0 |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900 | 0 | 0 | 849 | 0 | |
舟山市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 800 | 0 | 0 | 810 | 0 | |
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 400 | 0 | 0 | 319 | 0 |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200 | 0 | 0 | 240 | 0 | |
小计 | 88,900 | 11 | 10,552 | 86,288 | 11 | |
其他收入 | 财务公司开户的关联企业 | 111,300 | 25 | 16,229 | 116,850 | 26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 1,900 | 0 | 316 | 1,899 | 0 | |
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400 | 0 | 223 | 1,364 | 0 |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600 | 0 | 0 | 517 | 0 | |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 100 | 0 | 0 | 28 | 0 | |
小计 | 115,300 | 25 | 16,768 | 120,658 | 26 | |
合计 | 1,390,000 | 137,073 | 1,263,060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省海港集团注册资本为50,000,000千元,注册地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主要办公地点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
球航运广场。经营范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产业投资,涉海
涉港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服务,大宗商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海洋工程建设,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2、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注册资本为8,50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50层。经营范围:港口经营管理,引水领航,拖驳船,码头租赁,装卸搬运,船舶代理,仓储,船舶电讯服务,港口铁路施工,港口机械、集装箱维修,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船舶垃圾清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舟山港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3、宁波求实检测有限公司、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
公司、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宁波港技工学校、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兴港置业有限公司、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宁波海港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朝阳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港中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舟山港铁矿石储运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德清港务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嘉兴内河港务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龙游港务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内河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省海港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二)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1、宁波三色港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千元,注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区府路188号1幢1号553室。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任小波过去12个月内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2、招商局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1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为87,848千元,注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栋401房间。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无船承运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由于公司董事王柱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
(三)关联方的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 千元
单位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 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 | 或有负债与期后事项等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6,011,898 | 110,406,009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4,459,000 | 83,501,287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求实检测有限公司 | 488 | 16,339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37,946 | 3,722,387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 305 | 8,331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467 | 24,148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3 | 10,579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825 | 61,691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 724 | 87,337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 | 1,933 | 29,499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 101,069 | 1,340,859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港技工学校 | 2,122 | 12,801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7,842 | 631,390 | 无(未经审计) |
舟山市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 2,478 | 617,764 | 无(未经审计)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 1,007 | 570,979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海港贸易有限公司 | 4,779 | 106,159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大榭开发区朝阳石化有限公司 | 2,935 | 42,162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内河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 17,329 | 2,869,376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28,275 | 76,396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中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2,096 | 1,336,656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舟山港铁矿石储运有限公司 | 0 | 1,699,509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德清港务有限公司 | 6,874 | 216,581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3,943 | 21,969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嘉兴内河港务有限公司 | 4,548 | 239,677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龙游港务有限公司 | 7,507 | 210,986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 | 2,528 | 80,395 | 无(未经审计) |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 4,067 | 439,494 | 无(未经审计) |
宁波三色港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164 | 200,192 | 无(未经审计) |
招商局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 115,969 | 249,162 | 无(已经审计) |
(四)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均具备完全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独立经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基本原则为:(1)有政府规定价格的,
依据该价格确定;(2)无政府定价的,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确定;(3)若无适用的市场价格标准,则通过成本加税费的核算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按各项业务发生情况签署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有利于资源的优
化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该等关联交易适应公司实际需要,内容客观,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且符合价格公允原则,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审议意见:上述议案中涉及的2023年度实施和2024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适应公司实际需要,内容客观,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且符合价格公允原则,操作程序及环节规范,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十一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因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金融框架服务协议》签署时间已满三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现提请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对财务公司与省海港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共同设立,其中,公司持股75%,省海港集团持股25%。为进一步扩大财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更好地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财务公司拟与省海港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为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按协议约定提供金融服务。
鉴于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签署后,财务公司向上述关联法人提供持续性金融服务,将构成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截至2023年12月末,财务公司为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提
供金融服务情况如下:
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存入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为113.79亿元,未超过250亿元(金额上限);财务公司提供给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为56.31亿元,未超过100亿元(金额上限)。
截至本次交易,财务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财务公司及关联方简介
(一)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由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6月25日批准成立(银监复[2010]283号),2018年5月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25%的股权转让于省海港集团,现财务公司由公司持股75%,省海港集团持股25%。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投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九)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及关联方成员单位
本议案下的交易对方为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此处仅含公司之关联方)。关联方成员清单参见附件。名称: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307662068B
经营范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产业投资,涉海涉港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服务,大宗商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海洋工程建设,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
主要股东:浙江省国资委27.59%、宁波市国资委60.84%、舟山市国资委3.49%、其他股东8.08%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国资委
与公司的关系:省海港集团间接持有公司118.9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5%,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法人。
省海港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资产总额为18,145,655.06万元,净资产11,040,600.8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103,329.99万元,净利润601,189.7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存款
关联方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二)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除存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单位:人民币 亿元
序号 | 关联交易类型 | 2024年度 关联交易 金额上限 | 2025年度 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 2026年度 关联交易金额上限 |
1 | 关联方存入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本外币存款余额(注1)(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 | 300 | 300 | 300 |
2 | 最高授信额度每日余额(注2)(包括手续费) | 100 | 100 | 100 |
注:1.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公司确定的存贷款余额上限进行判断,而不以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存贷款往来金额进行计算。
2.最高授信额度是指对外担保、票据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甲方: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甲方75%的股权,乙方持有甲方25%的股权。
2.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一)服务内容
1.1财务公司向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1.1.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1.1.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1.1.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1.1.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1.1.6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1.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2乙方在甲方于本协议第1.1条所述经营范围内的金融业务需求,应首先通过甲方进行。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二)定价原则
2.1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2关于有偿服务
2.2.1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业务。
2.2.2甲方向乙方提供第2.2.1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三)交易限额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本外币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折合成人民币不高于300亿元(含本数)。
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贷款、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100亿元(含本数)。
(四)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4.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3)]年,自生效之日起算。
4.2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三(3)]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4.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
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4.4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5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与省海港集团等关联方建立金融服务合作关系,有利于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省海港集团等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该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会议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审议意见:上述议案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该议案,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附件:1.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2.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0557968043R。乙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参见附件1同意函)(为本协议的目的,此处不含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乙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乙方有关下属企业)。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900307662068B。鉴于:
1. 甲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持有甲方75%的股权,乙方持有甲方25%的股权。
2. 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
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1条 服务内容
1.1 根据甲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核发的L0111H2330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向乙方(乙方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参见附件2)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1.1.2 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1.1.3 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1.1.4 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1.1.5 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
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1.1.6 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1.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于本协议第1.1条所述经营范围内的金融业务需求,应首先通过甲方进行。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第2条 定价原则
2.1 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2 关于有偿服务
2.2.1 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
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业务。
2.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2.2.1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
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第3条 交易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本外币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折合成人民币不高于300亿元(含本数)。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非融资性保函、票
据承兑、票据贴现、贷款、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100亿元(含本数)。
第4条 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1.2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
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4.1.3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1.4 甲方现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于本协
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2.1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2.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
的活动;
4.2.3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
准(如需)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
4.2.4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第5条 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5.1 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则甲、乙双方均应配合宁波舟山
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5.2 甲方负责保障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监管机构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3 乙方向甲方提出授信申请,甲方将视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授信额度,甲方将根据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乙方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6条 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三(3)]年,自生效之日起算。
6.2 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
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三(3)]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6.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
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6.4 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
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无法预料的、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任何事件,其发生与持续系在受影响一方控制之外、且受影响一方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而此等事件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7.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专人递送、挂号邮寄或传真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
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8条 其他规定
8.1 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
利或义务。
8.2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8.3 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8.4 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用)后,并经宁波舟山港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8.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
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9条 通知
9.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9.1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9.2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做出;
9.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第10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1条 附则
11.1 本协议附件2尚未包含乙方的全部相关下属企业。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之尚未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的相关下属企业,拟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则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2 为本协议的目的,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来乙方新收购或新设立下属企业,
如该等企业不属于宁波舟山港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则于该等下属企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的范围的情形下,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3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签字页)
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同 意 函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贵司”):
【 】公司(“本公司”)为贵司之下属企业。鉴于贵司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现出具本同意函如下:
1. 同意《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与本公司权利及义务相关的内容;
2. 同意授权贵司代表本公司之相关权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于此保证,本公司已获得为出具本同意函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
【 】公司
【 】年【 】月【 】日
附件2
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
序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0.00 | 100%(1) |
2 |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 ¥850,000 | 100%(1) |
3 | 宁波港铁投资有限公司 | ¥34,703.00 | 100%(1) |
4 | 宁波求实检测有限公司 | ¥150.00 | 100%(1) |
5 | 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260,000.00 | 100%(1) |
6 | 宁波北仑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12,000.00 | 100%(1) |
7 | 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 | 100%(1) |
8 | 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 ¥580.00 | 100%(1) |
9 | 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 ¥200.00 | 100%(1) |
10 | 宁波北仑港欣建筑有限公司 | ¥87.40 | 100%(1) |
11 | 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641.80 | 100%(1) |
12 | 宁波市镇海永实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50.00 | 100%(1) |
13 | 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 | ¥500.00 | 100%(1) |
14 | 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 | ¥800.00 | 100%(1) |
15 |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 ¥3,000.00 | 100%(1) |
16 | 宁波港技工学校 | ¥50.00 | 100%(1) |
17 | 浙江海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00 | 100%(1) |
18 | 舟山市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 ¥60,300.00 | 100%(1) |
19 | 舟山市六横鱼山岛海钓有限公司 | ¥250.00 | 100%(1) |
20 | 舟山市金塘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 ¥28,000.00 | 100%(1) |
21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 | ¥112,000.00 | 100%(1) |
22 | 宁波海港贸易有限公司 | ¥30,000.00 | 100%(1) |
23 | 宁波大榭开发区朝阳石化有限公司 | ¥3,000.00 | 50%(1) |
24 | 浙江省海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 | 100%(1) |
25 | 浙江头门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00 | 66%(1) |
26 | 浙江头门港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00 | 66%(1) |
27 | 浙江海港洋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73,000.00 | 20%(1) |
序号
序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28 | 浙江舟山金港投资有限公司 | ¥3,200.00 | 51%(1) |
29 | 浙江海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95,000.00 | 100%(1) |
30 | 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20,000.00 | 100%(1) |
31 | 浙江海港内河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00%(1) |
32 | 浙江海港龙游港务有限公司 | ¥22,000.00 | 55%(1) |
33 | 浙江海港德清港务有限公司 | ¥23,624.21 | 100%(1) |
34 | 浙江海港嘉兴内河港务有限公司 | ¥26,280.00 | 90%(1) |
35 | 浙江海港内河物流有限公司 | ¥7,800.00 | 90%(1) |
36 | 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20,000.00 | 100%(1) |
37 | 浙江海港黄泽山油品储运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1) |
38 | 浙江海港引航服务有限公司 | ¥3,000.00 | 100%(1) |
39 | 浙江海港中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50,700.00 | 70%(1) |
40 | 宁波航运交易所有限公司 | ¥13,333.00 | 70%(1) |
41 | 浙江海港国际联运有限公司 | ¥50,000.00 | 66%(1) |
42 | 温州现代国际联运有限公司 | ¥6,000.00 | 46.2%(1) |
43 | 浙江海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30,000.00 | 70%(1) |
44 | 浙江拍船网航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61.14%(1) |
45 | 宁波航运订舱平台有限公司 | ¥3,200.00 | 70%(1) |
46 | 舟山市拍船网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22.40 | 61.14%(1) |
47 | 浙江易舸软件有限公司 | ¥500.00 | 61.14%(1) |
48 | 舟山易舸船舶拍卖有限公司 | ¥100.00 | 61.14%(1) |
49 | 宁波市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600.00 | 61.14%(1) |
50 | 宁波海上丝路指数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 ¥50.00 | 70%(1) |
51 |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 ¥25,000.00 | 65.74%(1) |
52 | 新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00 | 65.74%(1) |
53 | 宁波舟山港铁矿石储运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1) |
54 | 舟山港马迹山散货物流有限公司 | ¥108,900.00 | 100%(1) |
55 | 浙江海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1) |
56 | 海港大宗供应链服务(宁波)有限公司 | ¥500.00 | 70.00%(1) |
57 | 上海港航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50%(2) |
注:(1)为省海港集团合计持股比例
(2)为宁波舟山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议案十二
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24年度债务融资额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资金预算安排,拟申请2024年度间接融资、直接融资额度分别为人民币100亿元,合计人民币20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4年融资将视实际资金需求和融资品种来确定。融资品种包括:委托借款、境内外银行借款(含银团借款)、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债、境内外公司债等。
为更好地把握融资时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获得债务融资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债务融资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融资品种、资金用途、时间、期限、利率、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选聘、信息披露,以及相关文件的签署事项。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17日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
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 观判断的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关于独立性规定的董事。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不低于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不低于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 |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本条前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本条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 |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布上述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 |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确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第十八条 如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 |
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
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
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
断提高履职能力。 | |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删除本章,后续章节编号按序调整。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 |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
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4年3月13日,张乙明先生因年龄原因辞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提名李文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外部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连选可以连任。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李文波先生简历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李文波先生简历
李文波先生,出生于1980年2月,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招商港口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先生2002年参加工作,历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处副处长、处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部长助理兼人事处处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兼人事处/干部监督处处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兼干部处处长,招商港口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李先生拥有合肥工业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工学学士学位。李先生是经济师、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