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向远)
〔2016〕1号
当事人:王向远,男,1987年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向远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向远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0年5月11日,王向远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书》,并于2013年5月11日续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内容为经纪业务。2015年5月29日、6月1日、6月2日、6月4日,王向远在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没有与客户周某奇、余某凤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王向远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当月以工资形式领取。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向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考虑到王向远配合调查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