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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发〔2016〕233号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6年5月底以前,你公司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而是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柜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为
3328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市值计算时点要求的规定;
    二、你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关于对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中,存在未如实上报违规开户情况的情形,漏报违规开户比例90.42%,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关于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枓等信息的规定。
    三、2016年7月26日,托管于你公司西宁北大街证券营业部的投资者“青海瀚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证券账户:0800303153),以7.8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苏州和氏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456,证券简称:和氏股份)股票,成交100,000股。该投资者实为合格投资者,但你司未严格执行我司投资者适当性各项管理的要求,未将投资者账户正确报送为合格投资者。你司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5.8条。
    鉴干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业务规则》第6.1条与《全国中小企企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管理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高度重视,尽快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升合规意识,规范业务权限开通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向我司提交书面改正报告。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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