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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兴业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17信投G1”,证券代码:143079.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7信投G2”,证券代码:143116.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证券简称:“17信投D4”,证券代码:145656.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证券简称:“17信投D5”,证券代码:145785.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六期)(证券简称:“17信投D6”,证券代码:145779.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7月24

日公告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

资料显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建投证券龙兴9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对潘奕岑及其保证人罗伟广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8)京仲案字第2168号。

一、仲裁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姓名/名称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建投证券龙兴9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被申请人一:潘奕岑,被申请人二:保证人罗伟广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中信建投证券龙兴9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发行人作为管理人成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申请人系发行人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9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

向计划”)之管理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

于2017年9月21日与融资人潘奕岑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向其融出资金1.1亿元,2020年9月17日到期。潘奕岑以其持有的2265万股天广中茂(股票代码002509)提供质押,履约保障预警线为150%,最低线为130%,第三人罗伟广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天广中茂股价下跌,2018年3月23日履约保障比例跌破预警线,3月27日、28日履约保障比例连续两日跌破平仓线,经与潘奕岑多次沟通,潘奕

岑并未采取补仓或提前购回措施,已构成实质违约。另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客户业务协议》、《保证合同》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仲裁情况

发行人申请:1、被申请人一偿还回购款人民币110,000,000元;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利息以1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自2018年3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9日为1,377,413.89元,罚息以11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3月29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9日为2,860,000元,利息、罚息从2018年5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850,000元;4.申请人就上述第1、2、3项债权对被申请人一提供质押的23061773股天广中茂(证券代码002509)股票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担保费用。(仲裁标的合计115,087,413.89元)

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裁判结果。四、本次仲裁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本次仲裁系发行人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仲裁,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发行人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将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向律师事务所、法院、担保公司转付。

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目前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中伈建役训券股份们限公11]侦券受托眢押巾务临1时报们》之,节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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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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