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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2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18-008号债券代码:136606 债券简称:16信投G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9日

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将于2018年8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信投G2”,代码“136606”。(三)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03号文件批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七)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0%,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

续期限前3年的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八)起息日:2016年8月9日。(九)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二)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2.9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29.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8日(二)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8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信投G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16信投G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刘伟、王曙亮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邮政编码:100010网址:www.csc108.com(二)主承销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丁雪联系电话:0531-68889279邮政编码:250001(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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