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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5

债券代码:122428 债券简称:15信投01债券代码:136438 债券简称:16信投G1债券代码:136606 债券简称:16信投G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或“公司”)。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中泰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的“15信投01”、“16信投G1”、“16信投G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仲裁事项一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京仲案字第2495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卿乐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申请人系发行人

(二)仲裁事项二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京仲案字第249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申请人系发行人

(三)仲裁事项三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京仲案字第2709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信建投证券龙兴8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被申请人: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中信建投证券龙兴8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是发行人作为管理人成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申请人系发行人

二、仲裁情况

(一)仲裁事项一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京仲案字第2495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2018年8月10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2018年8月10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1、被申请人偿还回购款人民币87,00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1,456,583.33元(利息:以111,200,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11日(含)以年利率7.5%计利息463,333.33元;以8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含)至2018年8月6日(含)以7.5%年利率计利息471,250.00元。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7月26日(含)至2018年8月6日(含)的罚息以87,000,000元为基数为522,000元。利息从2018年6月22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2018年7月26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仲裁标的合计88,456,583.33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已仲裁立案,审理中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及《交易申请书(初始交易)》,被申请人质押4,295万股首航节能股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融资款111,200,000元。2018年7月10日,双方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申请书(补充交易)》,约定被申请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任意一笔违约,均视为被申请人违约。2018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一笔股票质押合约违约。根据上述补充协议,被申请人也构成违约,应履行购回义务。另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北京仲

(二)仲裁事项二

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案件的唯一编码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京仲案字第2496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2018年8月10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2018年8月10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1、被申请人偿还回购款人民币96,95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1,536,729.17元(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27日(含)以年利率7.5%计利息750,000元;以96,9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含)至2018年8月6日以7.5%年利率计利息201979.17元。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7月26日(含)至2018年7月27日(含)的罚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为100,000元,2018年7月28日(含)至2018年8月6日的罚息以96,950,000元为基数为484,750元。利息从2018年6月22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2018年7月26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仲裁标的合计98,486,729.17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已仲裁立案,审理中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4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及《交易申请书(初始交易)》,被申请人质押3,421万股首航节能股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融资款100,000,000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进行了购回期限变更和利率调整。2018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的股票质押合约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未履行回购义务,已构成违约。另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仲裁事项三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京仲案字第2709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2018年8月24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2018年8月27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购回金 额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255,438.36元(合计为人民币50,255,438.3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罚息(以人民币50,255,438.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为人民币301,532.63元);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5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55,000元);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5、被申请人以其质押的9,500,000股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93)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5项仲裁请求范围内,向申请人优先偿还。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已仲裁立案,审理中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发行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8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之管理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于2017年7月31日与融资人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款,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28日,利率为年利率5.9%。后被申请人在跌破合同约定追保线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提供履约保障或购回,因此构成违约。另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仲裁事项一及仲裁事项二系发行人自有资金出资开展的股票质押业务,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发行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融资方承担。事项一及事项二仲裁标的合计186,943,312.50元,占发行人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42%。

仲裁事项三系发行人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仲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发行人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中泰证券作为以上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泰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上述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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