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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兴业证券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17信投G1”,证券代码:143079.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7信投G2”,证券代码:

143116.SH)、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六期)(证券简称:“17信投D6”,证券代码:145779.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公告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近期,发行人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如下。

一、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

(一) 诉讼事项一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提起的对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案件唯一编码为(2018)新民初70号。

1.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姓名/名称 原告: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第三人(二)系发行人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根据与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上海熙正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投资了第三人(一)杭州得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第三人(二)发行人作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营服务机构的“大西部神州一号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15,600万元。现原告因各被告未履行对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代为支付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诉讼情况原告申请:(1)判令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北京金一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基金份额转让款人民币222,857,100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82,856.05元,合计人民币228,539,956.05元;(2)判令被告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差额补足义务;(3)判令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判决。

(二) 仲裁事项一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对北京印纪

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的仲裁申请,案件唯一编码为(2018)京仲裁字第3160号。

1.仲裁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三人:(一)杭州得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申请人系发行人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57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根据定

向计划委托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于2015年12月2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00000077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等文件,约定被申请人印纪华城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申请人融资6亿元。融资期限为730天,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回购利率为7.8%。2017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补充协议,在部分购回的同时将约定的购回期限延期182天,即延期至2018年6月28日,延期后回购利率为7.8%。合约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进行购回。被申请人肖文革与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肖文革为印纪华城在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仲裁情况发行人申请:(1)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

人立即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480,000,000元及利息16,719,780.82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利息以本金480,000,000元为基数,以回购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的违约金17,375,011.07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违约金以489,436,931.5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肖文革对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裁决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质押给申请人的9,120万股印纪传媒股票(证券代码为002143)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等。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仲裁。

(三) 仲裁事项二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对北京印纪

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的仲裁申请,案件唯一编码为(2018)京仲裁字第3159号。

1.仲裁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申请人系发行人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57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根据

定向计划委托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于2016年2月2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00000075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等文件,约定被申请人印纪华城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申请人融资5亿元。融资期限为732天,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6日,回购利率为7.6%。2018年2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最终回购期限延期至2018年5月24日,延期后的回购利率为7.6%。合约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进行购回。被申请人肖文革与申请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肖文革为印纪华城在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仲裁情况发行人申请:(1)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

人立即偿还融资本金5亿元及利息16,969,863.01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利息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以回购年利率7.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5月24日起的违约金25,079,819.18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违约金以506,663,013.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肖文革对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裁决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质押给申请人的7,440万股印纪传媒股票(证券代码为002143)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裁决被申请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等。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仲裁。

(四) 仲裁事项三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对融资人黄

卿乐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的仲裁申请并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案件

唯一编码为(2018)京仲裁字第2495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黄卿乐进行了部分还款,并提供了其他财产为本笔债务进行增信,双方于2018年9月3日签署了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8年9月10日准予撤回,发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其准予撤回仲裁决定。

(五) 仲裁事项四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融资人北京

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事项的仲裁申请并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案件唯一编码为(2018)京仲裁字第2496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部分还款,并提供了其他财产为本笔债务进行增信,双方于2018年9月3日签署了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8年9月10日准予撤回,发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准予撤回仲裁决定。

二、诉讼、仲裁及进展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诉讼事项一系原告就其持有的由发行人担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营服务机

构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发生的与各被告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纠纷,发行人作为本案件的第三人(二)参与诉讼,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

仲裁事项一及仲裁事项二系发行人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仲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发行人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

仲裁事项三及仲裁事项四系发行人自有资金出资开展的股票质押业务,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发行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融资方承担。仲裁事项三及事项四仲裁标的合计186,943,312.50元,占发行人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42%。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偿付了部分购回款,提供了其他财产对其债务进行增信,发行人撤回仲裁申请。上述撤回仲裁申请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目前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

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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