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债券代码:
123268债券简称: 15中信建
债券代码:
123238债券简称: 15中信投
债券代码: 122428 债券简称: 15信投01债券代码:
136438债券简称: 16信投G1
债券代码:
136606债券简称: 16信投G2
债券代码:
143079债券简称: 17信投G1
债券代码: 143116 债券简称: 17信投G2债券代码:
145626债券简称: 17信投F1
债券代码:
145868债券简称: 17信投F2
债券代码:
145779债券简称: 17信投D6
债券代码:
150134债券简称: 18信投D1
债券代码:
150187债券简称: 18信投F1
债券代码:
150288债券简称: 18信投F2
债券代码: 150389 债券简称: 18信投D2债券代码:
150533债券简称: 18信投F3
债券代码:
150563债券简称: 18信投F4
日期:2018年10月10日
本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2018)沪仲案字第249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系被申请人一发行的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锡洲01”)的债券持有人,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16锡洲01”的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人系被申请人三,系“
锡洲
01” |
的主承销商之一。
二、 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18 |
)沪仲案字第
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年
9 |
月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知悉时间
年
9 |
月
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证券合同纠纷
诉讼/仲裁的标的
1 |
、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持有的“
锡洲01”债券的本金人民币28,850万元;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16锡洲01”债券的利息(利息以28,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7.9%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仲裁请求第1项本金支付之日止,暂记至2018年12月19日为2,279.15万元);3、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债券本息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以31,129.1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化7.9%从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仲裁请求第1、2项本息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为8,197,342.83元);4、被申请人一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全部
仲裁标的合计319,488,842.83 |
元。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判结果 已受理,仲裁审理中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一发行“16
锡洲01”公司债券,规模5亿元,到期兑付日为2019年8月19日,付息频率为每12个月发放一次。被申请人二和
被申请人三系该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系该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私募基金,分别认购并持有了“16锡洲01”债券本金1,350万元、22,600
万元、 |
4,600万元、300万元,合计认购和持有债券本金28,850万元。被申请人一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违约公告》,表示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付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的利息3,002万元。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发送《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催告函》,要求:1
被申请人一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日内将2,279.15万元利息,根据《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2、若被申请人一未能按照前述要求支付债券利息,申请人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表示其催告后,被申请人一未能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加之被申请人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誉存在严重不足,申请人面临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的严重风险。因此申请人根据《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
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二审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和解或撤诉情况
(一)和解
□适用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适用 √不适用
五、 履行或执行情况
(一)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执行异议
□适用 √不适用
六、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16锡洲01”债券持有人)向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即“16锡洲01”债券发行人)主张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申请人在申请请求中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义务,也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等费用。
目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七、 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