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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2018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19-030号债券代码:150389 债券简称:18信投D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3日? 最后交易日:2019年4月2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4月2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24日? 摘牌日:2019年4月24日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8年5月14日发行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4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本期债券系345天期债券,将在到期后于2019年4月24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8信投D2”,代码“150389”。

(三)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人民币29亿元,期限345天。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还本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八)起息日:2018年5月14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4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4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十二)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每1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4.425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00元,兑付利息及本金共1,044.425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日和摘牌日等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3日

(二)最后交易日:2019年4月23日

(三)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4月24日

(四)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24日

(五)摘牌日:2019年4月24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还本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8信投D2”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8信投D2”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

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刘伟、王曙亮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邮政编码:100010网址:www.csc108.com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联系人:陈曲联系电话:010-83574504传真:010-66568704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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