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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9

债券代码:122428.SH 债券简称:15信投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8年度)

受托管理人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二零一九年六月

重要声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信建投”或“公司”)对外披露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本报告所指报告期为2018年度,报告期末为2018年末。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泰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目 录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 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

二、本期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 2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2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3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3

二、利益冲突防范情况 ...... 3

第三章 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与财务情况 ...... 4

一、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情况 ...... 4

二、发行人2018年度财务情况 ...... 12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1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 1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1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1

第五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2

一、充足的现金流 ...... 2

二、丰富的可变现资产 ...... 2

三、畅通的外部渠道融资 ...... 2

第六章 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 4

一、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发生重大变化情况 ...... 4

二、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及发生重大变化情况 ...... 4

三、本期债券增信机制和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 5

第七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6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 6

二、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6

第八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7

第九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8

第十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9

第十一章 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 10

一、人员变动事项 ...... 10

二、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 10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ecurities Co., Ltd.及CSC Financial Co., Ltd.(在香港以该注册英文名称开展业务)

注册资本:7,646,385,238元股票上市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股票代码:6066、601066法定代表人:王常青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邮政编码:100101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81703453H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广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010-85130852所属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67资本市场服务;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J67资本市场服务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期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52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18亿元(含18亿元)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信投01”,债券代码“122428.SH”),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8亿元,期限为10年。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信投01。

3、债券代码:122428.SH。

4、债券发行日:2015年8月13日。

5、债券到期日:2025年8月13日。

6、债券余额:18亿元。

7、债券年利率:4.20%。

8、还本付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面向合格投资者交易的债券。

11、报告期内公司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已于2018年8月13日按时足额支付第三个计息年度的利息。

12、特殊条款的触发及执行情况:本期债券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2018年末,未到行权日。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018年度,中泰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职责,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持续跟踪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监督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益冲突防范情况

针对受托管理人在履职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受托管理人已与发行人建立了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解决机制。截至目前,受托管理人在履职期间未发生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与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情况

作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券商之一,发行人业务条线齐全,主要业务分为四个板块:投资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交易及机构客户服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其他业务主要为总部的营运资金运作。

2018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业务2018年度
金额占比
投资银行业务30.4927.95%
财富管理业务36.1933.18%
交易及机构客户服务业务22.9921.08%
投资管理业务14.0712.90%
其他业务5.334.89%
合计109.07100.00%

突出:完成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领军企业宁德时代IPO、网络安全云计算领域龙头企业深信服IPO,陕国投、广汇能源配股,贵阳银行优先股,农业银行、华夏银行、黑牛食品、大唐发电、南方航空、江苏国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审IPO项目36个,位居行业第1名,在审股权再融资项目16个,位居行业第2名。

国际业务方面,2018年,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国际”)在香港市场共参与并完成14单IPO项目和1单再融资项目,在美国市场参与并完成1单IPO项目。

(2)债务融资业务

发行人具备固定收益产品承销全业务牌照,提供的债务融资服务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

2018年,公司债共计完成262个主承销项目,累计主承销金额为人民币2,405.37亿元。借助在公司债业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发行人积累了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等大型央企客户和优质产业客户。产品创新方面,发行人作为主承销商成功发行全国首单PPP项目可持续发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8京蓝优”;全国首单国家发改委优质主体企业债、市场首单储架企业债券“18首旅债01/02”;全国首批“一带一路”公开发行熊猫债“18泰富01”;全国首单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18龙湖01”;资管新规后全国首单国家发改委获批基金企业债“18浙国资债01”;全国首单优质企业储架式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券“18国新控股债转股债01”;全国首单券商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18物美SCP003”。

国际业务方面,2018年,中信建投国际在香港市场共参与并完成16单海外债券发行项目及1单结构性票据,总项目金额约58.18亿美元,位居在港中资券商第九名。

(3)财务顾问业务

发行人财务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

2018年,发行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领域有所突破,担任*ST柳化破产重整清算组成员,开创财务顾问作为司法重整管理人成员的先河。跨境并购服务方面,发行人作为财务顾问的天华院跨境交易,系A股市场上少数跨境换股获批的案例之一。通过跨境换股,发行人协助天华院将德国工业高端母机企业引入中国,是“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的重要结合。2018年,发行人作为主办券商推荐新三板挂牌22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续督导挂牌企业314家,其中创新层52家,位居行业第2名。(数据来源:万得资讯、公司统计、全国股转公司、Choice金融终端)

国际业务方面,2018年,中信建投国际在香港市场共参与并完成1单并购项目及2单香港二级市场融资项目。

2、财富管理业务

发行人的财富管理业务主要包括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及回购业务。

(1)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

发行人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及其他可交易证券经纪服务。发行人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完备,具备雄厚的客户基础和专业的服务能力。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全国30余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302家证券营业部,拥有覆盖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网上交易专用通道以及支持全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证券平台,为客户提供多层次的财富管理。发行人还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IB、融资融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等创新业务和产品。

2018年,发行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市场占比3.08%,位居行业第10名;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代理股票基金交易额人民币5.17万亿元,市场占比2.83%;销售标准化产品人民币597.54亿元,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市场份额2.88%,位居行业第10名;新增资金账户75.82万户;期末客户资金账户总数834.94万户;客户托管证券市值人民币1.61万亿元,市场份额4.93%,

位居行业第4名,其中新增客户资产人民币3,106.89亿元(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发行人统计)。

期货经纪业务方面,2018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发力,原油、苹果、棉纱、铜期权等新品种如期上市,场内场外共融发展,“保险 +期货”试点业务继续扩大,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体现。2018年,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及成交额同比分别下降1.54%和增长12.20%。2018年,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期货”)累计实现代理交易额5.89万亿元,同比下降0.57%;日均客户权益规模为人民币47.68亿元;新增客户数为13,361户,累计客户数11万余户。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期货设有24家营业部并在上海设有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方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期货经纪及风险管理业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际业务方面,中信建投国际向包括机构客户在内的证券经纪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国际累计代理股票交易金额为271.27亿港元,新增客户3,762户,累计客户数为20,073户,客户托管股份总市值为261.60亿港元。2018年,中信建投国际完成基金销售平台上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海外优秀基金产品平台。

(2)融资融券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融资融券业务余额为人民币251.22亿元;市场占有率3.32%,较2017年末下降1.20个百分点;融资融券账户13.70万户,较2017年末增长1.75%。

国际业务方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国际的孖展业务余额为人民币7.53亿元,较2017年末下降36.58个百分点;孖展账户3,023户,较2017年末减少了23.11%。

(3)回购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稳步发展。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人民币339.08亿元,较2017年末下降明显。

国际业务方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国际的回购业务成交金额为1,348万港元。

3、交易及机构客户服务业务

发行人交易及机构客户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股票销售及交易业务、固定收益销售及交易业务、投资研究业务、主经纪商业务及QFII业务。

(1)股票销售及交易

发行人股票销售及交易业务主要向机构客户提供交易、咨询和研究服务,并向其销售发行人承销的股票。发行人亦从事自营交易及做市业务,品种涵盖股票、基金、股指期货、商品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为客户提供与各类资产挂钩的定制化期权及掉期产品,满足机构客户的对冲及投资需求。

股票交易业务方面, 2018年,发行人为69家挂牌企业提供了做市服务。衍生品交易业务方面,发行人在稳步推进现有业务的同时,加快推进创新业务,丰富自有资金投资策略,提供满足客户各类服务需求的解决方案。发行人进一步扩充交易品种,拓展做市服务范围,持续开发与优化交易系统;稳步推进场外期权、非融资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业务,积极探索新的挂钩标的种类及收益结构,丰富期权品种,满足客户个性化的投资需求。

国际业务方面,发行人股票销售及交易业务主要向机构客户提供交易、咨询和研究服务,并向其销售发行人承销的股票。2018年,中信建投国际完成13单港股IPO项目及1单再融资项目的销售工作。

(2)固定收益产品销售及交易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债券销售规模位居同业首位。FICC业务方面,在做好传统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投资交易的同时,发行人挖掘黄金、衍生产品的投资机会,使之与传统固定收益类产品有效配合,有效发挥FICC相关业务的联动效能。同时,发行人继续稳步推进做市业务,做市排名显著提升,2018年市场排名位居全市场做市商前列。2018年10月,发行人获得开展跨境业务试点资格。

自营业务方面, 2018年7月,发行人获得“债券通”报价机构资格;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积累多家境外机构客户。2018年12月,发行人获得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同月,发行人创设了一单银行间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一单交易所信用保护合约,切实有效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发行人也成为首家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证券公司。

投资顾问业务方面,在做好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投资顾问业务投资端紧跟市场节奏,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取得了较好的投资业绩。另外,发行人加大力度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营销和产品设计,充分进行创新业务模式探索,积极广泛接触市场机构,继续开拓潜在意向客户,扩大市场影响力。

国际业务方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国际实现债券交易量约292.68亿港元。

(3)投资研究业务

专业的研究能力是机构客户服务的基础,发行人研究业务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响力,深受机构客户信赖。发行人研究业务主要为机构客户提供包括宏观经济、固定收益、策略、行业、公司、金融工程等领域的研究咨询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公募基金、保险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等,发行人研究业务为其提供研究报告及各种个性化的研究咨询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研究及销售团队规模达到153人,全年共完成各类研究报告4,035篇,扩大了行业覆盖面和海外上市公司覆盖面,目前发行人的股票研究涵盖27个行业。2018年为机构客户组织了包括“2019资本市场年会”、“2018中期投资策略会”等大型会议及其他各类专业会议47次。

国际业务方面,2018年,中信建投国际发布136份中英文研究报告和341份短评,包括12份港股IPO报告。

(4)主经纪商业务

发行人向机构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全链条主经纪商服务,包括交易服务、账户服务、产品设计代销、机构投融资服务、托管外包、研究服务、融资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等。

发行人依托主经纪商服务,进一步完善了机构客户交易服务架构:横向覆盖银行、保险、公募、信托、私募、财务公司等机构客户及高净值个人客户;纵向包含全交易入口、实时风险控制、交易数据归集、绩效评估等机构综合服务。此外,新增股指期货、港股通和增减持回购等新型算法交易服务,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算法交易需求;新增了本地部署模式,满足了公募基金使用算法交易的特殊需求。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托管及运营服务总规模人民币2,047.19亿元,增长48.34%,增长速度位居行业前列。其中资产托管产品1,531只,运营服务产品1,362只,分别增长1.06%和0.81%。

(5)QFII业务

发行人的QFII业务主要涉及QFII、RQFII经纪代理、海外市场研究以及其他涉及投资银行、固定收益等相关跨境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QFII、RQFII业务形成以先进的交易系统和交易算法、丰富的研究资讯服务为特色的专业化服务品牌。2018年发行人立足覆盖境外机构客户在境内金融需求这一核心服务领域,形成以先进的交易系统和交易算法、丰富的研究信息服务为特色的专业化服务。

(6)另类投资业务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2018年1月3日完成首次注资,于2018年开始正常经营,承担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2018年,中信建投投资累计投资项目15个,累计投资金额人民币7.47亿元,并于2018年实现盈利,形成了发行人新的利润增长点。

4、投资管理业务

发行人的投资管理业务板块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及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1)资产管理业务

发行人提供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专业化资产管理服务,以帮助客户实现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发行人已构建了完整的产品线,满足了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客户的投资需求,同时也满足了多样化的客户融资需求。

2018年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一系列资管新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券商资产管理行业规模下滑趋势明显,业务发展形势严峻。发行人通过提前布局,大力培育投资管理能力,积极拓展主动管理业务,积极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由通道业务向主动管理业务的转型。从业务结构变化来看,转型效果明显。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到人民币约6,522.29亿元,位居行业第6名,较2017年末增长2.03%,发行人主动管理型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人民币约1,955.44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26.72%。

国际业务方面,中信建投国际通过多类投资工具提供咨询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6.99亿美元。

(2)基金管理业务

发行人于2013年9月成立基金管理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基金”) ,并致力将其打造成投资风格稳健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平台。中信建投基金客户类别丰富,涵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等。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943.81亿元,较2017年12月31日下降31.47%,其中公募基金为人民币142.64亿元,专户产品为人民币801.17亿元。

(3)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发行人于2009年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并于2009年7月成立了全资直接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资本”),作为发行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战略平台。发行人为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提供了强大的综合业务平台,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从股权融资到上市的全方位资本市场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资本共管理42支基金,其中14支综合基金、5支行业基金、15支专项基金、8支不动产基金,基金管理规模人民币453.58亿元,较2017年末新增基金管理规模逾260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资本共完成113个项目投资,其中主板上市11家,新三板挂牌30家,完成退出项目19个,平均投资收益率达171%。

二、发行人2018年度财务情况

发行人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0065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下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末/2018年度2017年末/2017年度本年比上年增减(%)
总资产195,082,313,194.77205,883,392,442.64-5.2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7,577,246,337.5243,754,078,534.628.74
营业收入10,907,166,796.6611,303,252,246.33-3.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87,459,930.824,015,427,677.06-23.1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8,916,632,166.889,329,504,422.97-4.43
流动比率1.981.5527.74
速动比率1.981.5527.74
资产负债率(%)70.0973.25-3.16
EBITDA全部债务比(%)9.128.960.16
利息保障倍数1.882.43-22.80
现金利息保障倍数2.94-28.81不适用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1.872.37-21.23
贷款偿还率(%)100.00100.00-
利息偿付率(%)100.00100.00-

融出资金+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款项+应付短期融资款);

2、速动比率=(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收款项+融出资金+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应付款项+应付短期融资款);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4、EBITDA=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

6、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

7、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

8、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EBITDA/(利息支出-客户资金利息支出);

9、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10、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发行人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2017年增加了50,292,491,711.54元,主要是融出资金业务和回购业务导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加所致。

发行人2018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2017年增加了3,817,822,873.65元,主要是发行人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发行人2018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2017年减少了3,194,872,094.89元,主要是发行人偿还应付短期融资款现金流出增加所致。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2015年8月12日,发行人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规模18亿元,发行期限10年,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核准用途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支持融资类业务发展。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债券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完毕,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支持融资类业务发展。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发行人在招商银行万通中心支行设立了专项账户,截至到2018年末,公司已经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第三个计息年度的利息。

受托管理人已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监督,账户运作正常,与募集说明书及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五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发行人将根据本期债券本息到期兑付的安排制定年度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

一、充足的现金流

发行人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债券存续期内稳健经营产生的充足现金流。虽然近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震荡加剧,但发行人的持续合规经营以及合理的业务结构,使得发行人具有较强的业务盈利能力。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为113.03亿元和109.0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0.62亿元和31.03亿元。2017年末及2018年末,发行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509.25亿元和505.26亿元。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有力保障。

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的不断发展,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进一步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还提供保障。

二、丰富的可变现资产

发行人长期保持稳健的财务政策,资产结构相对合理,流动比率较高,偿债能力较强。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及结算备付金(扣除客户资金存款和客户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资产分别为170.56亿元、573.26亿元、237.97亿元、279.11亿元,合计达1,260.90亿元。在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时,如果发行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变现金融资产予以解决。

三、畅通的外部渠道融资

发行人较强的综合实力和优良的资信是本期债券到期偿还的有力保障。

发行人经营稳健,信用记录良好,各项风险监管指标均满足相关要求,且外部融资渠道通畅。发行人拥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格,且与各主要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获得各国有及股份制大型商业银行等累计逾2,800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近600亿元,未使用授信额度逾2,200亿元,为发行人通过货币市场及时融入资金,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发行人还可通过借入信用借款、转融资等监管层允许的融资渠道融入资金。

综上,发行人的偿债意愿及能力较强,能有效保障本期债券按时兑付本息。

第六章 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

一、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发生重大变化情况

本期债券未采取增信措施。

二、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及发生重大变化情况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确定偿债事务代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并确定工作方式、明确偿债账户的资金来源、提取开始时间、提取频度、提取金额、制定专项偿债账户管理措施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1、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2、偿债事务代表、偿付工作小组和工作方式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授权执行委员会办理本次债券发行有关事宜。同时,发行人指定王广学为债券事务代表,负责本次债券偿付等事务。

在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事务。组成人员包括资金运营部、公司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固定收益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保证本息偿付。

3、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

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并在发行人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必要的措施。

4、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将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交易场所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期债券增信机制和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本期债券未采取增信措施。

截至2018年末,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内容保持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偿债保障措施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要求,仍然有效。

第七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

息偿付情况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良好,稳定的现金流入对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公司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

二、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1、付息日: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1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兑付日:兑付日为2025年8月13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1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发行人已于2018年8月13日按时足额支付了第三个计息年度的利息。

第八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相关债项信用等级AAA。

第九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执行情况

无。

第十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发行人未召开过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章 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一、人员变动事项

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交所公告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告》,公告自2018年4月16日起,原执行董事、总经理齐亮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由李格平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受托管理人就该事项于2018年4月20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本次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人事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1、公司作为“龙兴9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之管理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于2017年9月21日与融资人潘奕岑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向其融出资金1.1亿元, 2020年9月17日到期。潘奕岑以其持有的2,265万股天广中茂(股票代码002509)提供质押,履约保障预警线为150%,最低线为130%,第三人罗伟广签署了《保证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天广中茂股价下跌,2018年3月23 日履约保障比例跌破预警线,3月27日、28日履约保障比例连续两日跌破平仓线,经与潘奕岑多次沟通,潘奕岑并未采取补仓或提前购回措施,已构成实质违约。

发行人根据定向计划实际出资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要求,先后向广东顺德区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据相关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广东顺德区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8年7月20日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受托管理人就该事项于2018年7月31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截至该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出具日,案件尚在仲裁审理中。

本次仲裁系发行人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仲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发行人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将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向律师事务所、法院、担保公司转付。

2、2017年4月10日,发行人与融资人黄卿乐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及《交易申请书(初始交易)》,融资人质押4,295万股首航节能股票,发行人向融资人发放融资款111,200,000元。2018年7月10日,双方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申请书(补充交易)》,约定融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任意一笔违约,均视为融资人违约。2018年7月25日,融资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处的一笔股票质押合约违约。根据上述补充协议,融资人也构成违约,应履行购回义务。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发行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融资人偿还回购款人民币87,000,000元;(2)融资人向发行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1,456,583.33元(利息:以111,200,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11日(含)以年利率7.5%计利息463,333.33元;以8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含)至2018年8月6日(含)以7.5%年利率计利息471,250.00元。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7月26日(含)至2018年8月6日(含)的罚息以87,000,000元为基数为522,000元。利息从2018年6月22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2018年7月26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0日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后,融资人进行了部分还款,并提供了其他财产为本笔债务进行增信,双方于2018年9月3日签署了协议,发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8年9月10日准予撤回,发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其准予撤回仲裁决定。

受托管理人就该事项于2018年9月5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并就该事项进展情况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本次仲裁系发行人自有资金出资开展的股票质押业务,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发行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融资方承担。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偿付了部分购回款,提供了其他财产对其债务进行增信,发行人撤回仲裁申请。上述撤回仲裁申请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3、2017年4月27日,发行人与融资人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及《交易申请书(初始交易)》,融资人质押3,421万股首航节能股票,发行人向融资人发放融资款100,000,000元。后发行人与融资人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进行了购回期限变更和利率调整。2018年7月25日,融资人的股票质押合约到期,经发行人多次催告,融资人未履行回购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发行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偿还回购款人民币96,95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1,536,729.17元(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22日(含)至2018年7月27日(含)以年利率7.5%计利息750,000元;以96,9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含)至2018年8月6日以7.5%年利率计利息201979.17元。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7月26日(含)至2018年7月27日(含)的罚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为100,000元,2018年7月28日(含)至2018年8月6日的罚息以96,950,000元为基数为484,750元。利息从2018年6月22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从2018年7月26日(含)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0日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后,融资人进行了部分还款,并提供了其他财产为本笔债务进行增信,双方于2018年9月3日签署了协议,发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8年9月10日准予撤回,

发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准予撤回仲裁决定。

受托管理人就该事项于2018年9月5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并就该事项进展情况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本次仲裁系发行人自有资金出资开展的股票质押业务,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发行人先行垫付,最后由融资方承担。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偿付了部分购回款,提供了其他财产对其债务进行增信,发行人撤回仲裁申请。上述撤回仲裁申请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4、发行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8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计划”)之管理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于2017年7月31日与融资人国广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向融资人提供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款,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28日,利率为年利率5.9%。后融资人在跌破合同约定追保线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提供履约保障或购回,因此构成违约。另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业务协议》之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发行人根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要求向北京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

(1)融资人向发行人支付购回金额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255,438.36元(合计为人民币50,255,438.36元);(2)融资人向发行人支付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罚息(以人民币50,255,438.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为人民币301,532.63元);(3)融资人承担发行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5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55,000元);(4)本案仲裁费用由融资人承担;5、融资人以其质押的9,500,000股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93)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5项仲裁请求范围内,向发行人优先偿还。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4日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受托管理人就该事项于2018年9月5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截至该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出具日,案件尚在仲裁审理中。

本案为发行人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仲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发行人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

5、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即原告)根据与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投资了第三人(一)杭州得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第三人(二)发行人作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营服务机构的“大西部神州一号结构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先级份额15,600万元。现原告因各被告未履行对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代为支付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基金份额转让款人民币222,857,100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82,856.05元,合计人民币228,539,956.05元;(2)判令被告上海熙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钟葱、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差额补足义务;(3)判令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正式受理诉讼申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发行人仅需配合原被告双方完成涉案基金的基金份额转让流程即可,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受托管理人就该事项进展情况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

该事项系原告就其持有的由发行人担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营服务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发生的与各被告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纠纷,发行人作为本案件的第三人(二)参与诉讼,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

6、发行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57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于2016年2月24日与

融资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编号为00000075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等文件,约定融资人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发行人融资5亿元。融资期限为732天,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6日,回购利率为7.6%。2018年2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最终回购期限延期至2018年5月24日,延期后的回购利率为7.6%。合约到期后,融资人未能按约进行购回。肖文革与发行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肖文革为融资人在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发行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要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融资人向发行人立即偿还融资本金5亿元及利息16,969,863.01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利息以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以回购年利率7.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裁决融资人向发行人支付自2018年5月24日起的违约金25,079,819.18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违约金以506,663,013.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裁决融资人承担发行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0元;(4)裁决保证人肖文革对融资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裁决发行人有权对融资人质押给发行人的7,440万股印纪传媒股票(证券代码为002143)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裁决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等。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另外,发行人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龙兴57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指令,于2015年12月28日与融资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编号为00000077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等文件,约定融资人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发行人融资6亿元。融资期限为730天,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回购利率为7.8%。2017年12月28日,融资人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在部分购回的同时将约定的购回期限延期182天,即延期至2018年6月28日,延期后回购利率为7.8%。合约到期

后,融资人未能按约进行购回。肖文革与发行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肖文革为印纪华城在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发行人根据定向计划委托人要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融资人向发行人立即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480,000,000元及利息16,719,780.82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利息以本金480,000,000元为基数,以回购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裁决融资人向发行人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的违约金17,375,011.07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1日起,违约金以489,436,931.5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裁决融资人承担发行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0元;(4)裁决保证人肖文革对融资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裁决发行人有权对融资人质押给发行人的9,120万股印纪传媒股票(证券代码为002143)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裁决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肖文革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等。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受托管理人就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截至该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出具日,案件尚在仲裁审理中。

上述案件为发行人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仲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来源于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发行人无需承担律师费、保全仲裁费等费用。

7、2016年8月19日,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发行“16锡洲01”公司债券,规模5亿元,到期兑付日为2019年8月19日,付息频率为每12个月发放一次。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和发行人(被申请人三)系该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被申请人二系该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人)设立私募基金,合计认购和持有上述债券本金28,850万元。被申请人一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违约公告》,表示因

其经营困难无力偿付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期间的利息3,002万元。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发送《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催告函》,要求:(1)被申请人一收到催告函之日起三日内将2,279.15万元利息,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2)若被申请人一未能按照前述要求支付债券利息,申请人将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表示其催告后,被申请人一未能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加之被申请人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誉存在严重不足,申请人面临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的严重风险。

因此,申请人根据《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申请人一偿还申请人持有的“16锡洲01”债券的本金人民币28,850万元;(2)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16锡洲01”债券的利息(利息以28,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7.9%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仲裁请求第1项本金支付之日止,暂记至2018年12月19日为2,279.15万元);(3)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债券本息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以31,129.1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化7.9%从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仲裁请求第1、2项本息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为8,197,342.83元);(4)被申请人一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6日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受托管理人就该事项于2018年10月17日在上交所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截至该受托管理临时事务报告出具日,案件尚在仲裁审理中。

本次仲裁系申请人上海美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即“16锡洲01”债券持有人)向被申请人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即“16锡洲01”债券发行人)主张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申请人在申请请求中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义务,也未要求被申请人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等

费用。

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目前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中泰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要求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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