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标的为上市公司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权,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黄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有色”)将三项基金所形成的对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黄金”)的股权及股东权益返还给河南黄金公司。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确权之诉,对西部黄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答辩通知书(2018)新民初66号、上诉人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河南黄金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民初66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6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案件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66号民事裁定书有严重错误,其错误地认定本案诉讼的性质,错误地认定本案事实,错误地适用法律,错误地以裁代审。
1.本案纠纷完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2.本案上诉人的民事权利不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救济;
3.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级法院在先判例均认定此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按照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本案也应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本案早前的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本案为确认本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确权诉讼,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发布《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4)。
四、本案一审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新民初66号,裁定驳回原告中国黄金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发布公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4)。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状。公司将关注案件进展,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
? 报备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答辩通知书》(2018)新民初66号
2.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