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西部黄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5th Floor,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2]第1450号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2]第1450号致: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西部黄金”、“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西部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称“《重组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称“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在对本次交易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新增科邦锰业专利权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

2022年6月,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新疆有色、杨生荣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新增对科邦锰业专利权资产进行单独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安排,具体如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专利权资产技术分成率,交易对方承诺科邦锰业于2022年、2023年、2024年实现的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146.55万元、98.70万元、71.64万元,科邦锰业在补偿期间的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总额为316.89万元。

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总计
专利权资产技术分成率0.1725%0.1294%0.097%0.3989%
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万元)146.5598.7071.64316.89

如标的公司截至任一年末的累计实际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低于对应年度累计承诺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交易对方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每年应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总和×专利权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实现的专利权资产收益分成额=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利权资产对应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专利权资产技术分成率。

(二)新增百源丰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相关利润预测,百源丰相关矿业权资产的预测/承诺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矿业权资产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合 计
二区采矿权0.00493.062,201.452,694.52
托吾恰克采矿权0.001,838.353,993.175,831.53
一区采矿权3,714.673,701.674,059.1611,475.49
三区采矿权及深部探矿权16,483.5016,528.4417,779.8750,791.81
合 计20,198.1722,561.5328,033.6570,793.35

如2022年至2024年百源丰所持有的一区、二区、三区、托吾恰克采矿权及三区深部探矿权资产在单体报表口径下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70,793万元,交易对方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补偿金额=(2022年至2024年累计承诺矿业权资产净利润-2022年至2024年累计实现矿业权资产净利润)÷2022年至2024年累计承诺矿业权资产净利润×一区、二区、三区、托吾恰克采矿权及三区深部探矿权资产评估值。

至业绩承诺期末,交易各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分别确定按照科邦锰业与百源丰模拟合并实现净利润口径计算的补偿金额以及百源丰所持矿业权资产实现净利润口径计算的补偿金额,并按照两者孰高确定最终需补偿的金额。如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已对科邦锰业无形资产-专利权进行了业绩补偿的,则最终补偿金额应减去该部分已补偿金额。

(三)蒙新天霸业绩承诺补偿期及承诺业绩的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前,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蒙新天霸于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48万元、-726万元、2,980万元、5,354万元。

2022年6月,上市公司与杨生荣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就蒙新天霸业绩承诺补偿期及承诺业绩进行了调整:杨生荣承诺标的公司蒙新天霸于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48万元、-726万元、2,980万元、5,354万元和5,836万元。

(四)新增蒙新天霸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

根据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相关利润预测,蒙新天霸相关矿业权资产的预测/承诺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矿业权资产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合 计
玛尔坎土采矿权0.00-322.683,263.635,842.666,312.3615,095.97

如2022年至2026年蒙新天霸所持有的玛尔坎土采矿权资产在单体报表口径下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15,095万元,交易对方应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补偿金额=(2022年至2026年累计承诺矿业权资产净利润-2022年至2026年累计实现矿业权资产净利润)÷2022年至2026年累计承诺矿业权资产净利润×玛尔坎土采矿权资产评估值。

至业绩承诺期末,交易各方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分别确定按照蒙新天

霸实现净利润口径计算的补偿金额以及蒙新天霸所持矿业权资产实现净利润口径计算的补偿金额,并按照两者孰高确定最终需补偿的金额。

(五)股份锁定期的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前,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蒙新天霸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业绩承诺方杨生荣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约定如下:

“杨生荣以标的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本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和足额缴纳出资日孰晚)持续拥有时间未满12个月,则其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杨生荣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符合前述股份限售期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科邦锰业和百源丰对价取得的股份

(1)第一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指2022年、2023年、2024年,下同)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5%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50%可解除锁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3)第三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0%可解除锁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2、蒙新天霸对价取得的股份

(1)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即2022年、2023年),杨生荣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不得解除锁定;

(2)第一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指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下同)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5%可解除锁定;

(3)第二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四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0%可解除锁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生荣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6月,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另行签署了《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百源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蒙新天霸投资有限公司

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杨生荣重新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杨生荣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约定如下:

“杨生荣以标的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在本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对应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工商登记完成日和足额缴纳出资日孰晚)持续拥有时间未满12个月,则其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之日不得转让。

杨生荣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在符合前述股份限售期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科邦锰业和百源丰对价取得的股份

(1)第一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指2022年、2023年、2024年,下同)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期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5%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30%可解除锁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3)第三次解锁: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科邦锰业及百源丰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0%可解除锁定(包括前期已解锁的部分)。

2、蒙新天霸对价取得的股份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及第四年(即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杨生荣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不得解除锁定;

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五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如标的公司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杨生荣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00%可解除锁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生荣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限售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第一条规定:“《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现就该规定中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涉及变更交易对象或标的资产,不涉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因此,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2022年6月13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调整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调整交易方案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上述审议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本核查意见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专项核查意见》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张晓光

王彦民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