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088)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录
一、会议通知……………………………….……….…………1
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9
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10议案二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
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13
证券代码:
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
2022-04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22年
月
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
2022年
月
日上午
点
分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19层1906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8日
至2022年10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A股股东 | H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 | √ |
2 | 《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 | √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2022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于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符合本公司章程、上市地监管规则(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审核)等的要求。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
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
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请查询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H股相关公告。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1088 | 中国神华 | 2022/10/25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欲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于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或该
日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回执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如欲出席现场会议,须提供以下登
记资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六、其他事项
(一)拟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提前关注并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
妥善安排行程,并务必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回执(附件1)。如遇疫情防控要求变化,公司可能调整会议召开方式,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续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鼓励和建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或委托大会主席投票(附件2)。
(二)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
理。
(三)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邮政编码:
100011)
(四)本公司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
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股东大会通告。
(五)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105813-1088传真:0105813-1814
电子邮箱:
ir@csec.com
(六)备查文件: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黄清2022年10月1日
附件: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2.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致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
)(姓名/公司全称)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22年
月
日(星期五)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号神华大厦C座
层1906会议室举行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通知。
股东签名(盖章)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股东持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
股东账号 |
日期(年/月/日) |
联系方式 |
拟提问的问题清单(可另附)
注:
1.股东中文姓名或公司全称请用正楷字体填写;股东名称须与公司股东名册上
所载的名称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请于2022年10月25日(星期二)或之前以专人送
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交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805室,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58131814,电子邮箱ir@csec.com。
附件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大会主席(注
)或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A股账户名称: | 委托人持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 |
委托人A股股东账号或一码通账号: | 受托人姓名:(委托大会主席时,可不填) | |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大会主席时,可不填) | |
委托人联系电话: | 受托人联系电话:(委托大会主席时,可不填) |
序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大会主席时,可不填)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
1.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如委托大会主席时,可不填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签名。
2.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作出投票指示。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决议案外,受托人亦有权就正式提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3.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4.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召开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805室,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58131814,电子邮箱ir@csec.com,方为有效。5.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时间:2022年10月28日上午11:00开始议程:
(一)说明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议案二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
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二)股东审议议案,针对议案提问
(三)宣布出席股东表决权数,提议计票人监票人,解释投
票程序,股东投票
(四)计票人计票
(五)宣读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制定了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拟提高2022-2024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第二百〇九条规定,除非发生根据董事会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公司按照有关会计年度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较少者进行利润分配,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5%。
二、近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现金分红情况为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2020年5月29日经2019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在2019-2021年度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
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满足所做回报规划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每
股派息数(含税)
每10股派息数(含税) | 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 | 按企业会计准则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
元 | 百万元 | 百万元 | % | |
2021年度末期股息 | 25.4 | 50,466 | 50,269 | 100.4 |
2020年度末期股息 | 18.1 | 35,962 | 39,170 | 91.8 |
2019年度末期股息 | 12.6 | 25,061 | 43,250 | 57.9 |
三、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为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充分考量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未来的资本开支计划、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拟提高2022-2024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2022-2024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60%。
公司高度重视股东回报,以期与股东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任的投资关系。本次股东回报规划提高2022-2024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影响。未来公司将持续抓好生产运营,提升经营业绩,结合后续资本投资和资金平衡情况、股东诉求及资本市场投资环境等因素,争取为股东带来更好更持久的回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本次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下,2022-2024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为进一步优化财务资金管理,落实监管新要求,公司拟对《金融服务协议》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情况
2021年3月26日,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公司成员单位)与集团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项下2021年至2023年关联交易上限及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交易类别 | 2021年度上限 | 2021年度执行情况 | 2022年度上限 | 2022年度1-6月执行情况 | 2023年度上限 |
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综合授信每日最高余额(包括贷款、信贷、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保函、透支、开立信用证等,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 100,000 | 24,527 | 100,000 | 23,456 | 100,000 |
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 27,900 | 27,439 | 27,900 | 27,793 | 27,900 |
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投资、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担保、票据承兑等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 | 200 | 32 | 300 | 14 | 400 |
二、《金融服务协议》修订情况
(一)基本情况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集团财务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管指标审阅,为投资者带来更高投资收益回报,公司拟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交易上限修订情况公司拟将公司成员单位2022年至2023年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修订为人民币750亿元。协议项下其他交易上限预计能够满足业务需求,维持现有上限不变。具体交易上限修订情况见下表: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交易类别 | 2022年度原上限 | 2022年度新上限 | 2023年度原上限 | 2023年度新上限 |
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 27,900 | 75,000 | 27,900 | 75,000 |
公司对上述交易上限进行修订,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行业在较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行业,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货币资金逐年稳步增长。营收方面,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攀升,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332.63亿元、人民币3,352.16亿元和人民币1,655.79亿元,2021年较2020年同期增长约43.7%。货币资金方面,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的货币资金分别约为人民币1,275亿元、人民币1,629亿元、人民币2,079亿元。2022年6月末货币资金余额较年初增长约27.7%,较去年同期增长约28.9%。在考虑实施资本性投资及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回报预期的基础上,鉴于2020
年和2021年的存款年度上限使用率已接近100%,分别为
99.34%和98.35%,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所持有货币资金的持续增加,公司成员单位对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结算、信贷、票据等业务服务的需求也显著增长。
(2)《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上限为人民币279亿元,约占公司2021年末合并货币资金余额的17.13%,低于其他能源类A+H股上市公司2022年度于所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上限占2021年末货币资金余额的平均占比
107.68%,亦低于《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存款上限占该协议签署时公司月均存款余额的比例35%。公司一体化运营模式构筑的优势持续巩固,煤炭、电力、新能源等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经营形势长期向好。2022年6月30日,公司合并货币资金已突破人民币2,000亿元,资金规模仍在稳步增长。为顺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便利性、安全性,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上限增加至人民币750亿元具有合理性,约占2022年6月末合并货币资金余额的36%,与《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存款上限占该协议签署时公司月均存款余额的比例相近。
(3)集团财务公司大力支持公司成员单位发展,为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人民币1,000亿元规模的综合授信。同时,集团财务公司前身为神华财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接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增
资并更名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一,一直与公司一体化运营。公司成员单位已与集团财务公司在存贷款、结算、票据等方面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集团财务公司熟悉公司成员单位,了解其金融需求和开拓市场情况;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时享有免收手续费等优惠条件。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成员单位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存在可比优势,有助于公司成员单位实现良好的现金流管理,提高资金效率,符合公司成员单位经营发展的需要。
(4)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且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公司成员单位增加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有益于公司成员单位获得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收益。此外,公司作为集团财务公司的重要股东,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集团财务公司40%股权,可以分享集团财务公司业务规模提高带来的投资回报。按集团财务公司发放贷款等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净息差水平测算,公司在获得存款利息的同时还可获得额外投资收益,总体收益水平相当于在主要商业银行存款收益的1.5倍。
(5)集团财务公司有着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规范合规管理,在全国财务公司综合排名位居前列,一贯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已约定了一系列严
格的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以确保公司成员单位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同时,公司作为集团财务公司的重要股东,通过向集团财务公司派出董事,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行监督。此外,国家能源集团已在《神华财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中承诺通过各种途径对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满足公司成员单位的正常用款需求。历史期间,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业务正常,从未发生过风险事件。
(6)公司认为,设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上限应当具有灵活性,以容纳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即使公司设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并不意味着公司成员单位与集团财务公司将以此进行日常关联交易。而建议年度上限也并非实际交易金额的确切指引。公司成员单位与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将严格根据实际所需交易量及交易价格进行,公司将于每年的年报中公布当年的实际交易金额。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审计师也将就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以接受非关联股东的监督。
(三)其他协议条款修订情况
按照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最新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公司成员单位资金安全,结合公司管理需要,除上述交易上限修订外,《补充协议》还对《金融服务协议》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1)完善《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原则。关于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存贷款或类似服务,在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集团财务公司吸收公司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且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高于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有偿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投资、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担保、票据承兑等服务的定价原则不变。
(2)将《金融服务协议》第四条标题由“风险控制措施”修改为“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并对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进行完善,包括进一步明确集团财务公司提供业务资质、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的时间;补充需要予以防范的资金风险情形;增加集团财务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资金风险情形出现时的告知义务;增加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无法取回时以任一公司成员单位的贷款抵销无法取回存款的权利等。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3)新增集团财务公司的保证条款:集团财务公司保证加强自身关联交易管理,不以任何方式协助第三方通过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金,不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
隐匿公司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上述年度上限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或者净资产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该持续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
1.本议案所涉及建议修订《金融服务协议》(包括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从公司角度而言,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
2.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加强风险管控;
3.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1.批准公司修订与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补充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