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2022-04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19层1906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20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31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2 |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702,774,518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5,238,564,097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1,464,210,421 |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4.066526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76.697027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7.36949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吕志韧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白重恩因公务请假。袁国强、
陈汉文董事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黄清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238,564,097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H股 | 1,464,210,421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6,702,774,518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84,854,363 | 90.111158 | 141,000,538 | 9.888842 | 0 | 0.000000 |
H股 | 882,337,906 | 60.260321 | 581,872,515 | 39.739679 | 0 | 0.000000 |
普通股合计 | 2,167,192,269 | 74.987657 | 722,873,053 | 25.012343 | 0 | 0.0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1,425,854,901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2 | 《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1,284,854,363 | 90.111158 | 141,000,538 | 9.888842 | 0 | 0.000000 |
注:上表计算议案1和议案2投票比例的分母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持股数量。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2.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812,709,19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69.52%,且持有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60%股权,为本公司关联方,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高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