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92,411,47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8.5047 |
(四)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需要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邱永宁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汪立平先生、徐进先生、胡国享先生因
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苏娅女士、韩月环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小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89,047,765 | 99.5142 | 0 | 0 | 3,363,707 | 0.4858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阚赢、邵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