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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购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1

证券代码:601116 公司简称:三江购物 公告编号:临-2019-036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且该议案还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需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所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提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公司章程》议案进行修正,原修订的内容不变,新增加经营范围调整的内容。本次修正后的《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将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修订前后对比内容见下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 新增修订内容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药品经营;普通货物公路运输;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音像制品、书报刊零售及网上销售;(以上均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化工产、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文化体育用品、食用农产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家居用品、数码产品及配件、照相器材、化妆品、办公用品、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珠宝首饰、工艺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械设备、消防器材、建筑装饰材料、花卉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柜台租赁;物业管理;广告、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农产品、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药品经营;普通货物公路运输;电信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音像制品、书报刊零售及网上销售;(以上均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化工产、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文化体育用品、食用农产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家居用品、数码产品及配件、照相器材、化妆品、办公用品、汽车用品、汽摩配件、珠宝首饰、工艺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械设备、消防器材、建筑装饰材料、花卉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柜台租赁;物业管理;广告、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农产品、水产品的初级加工;票务代理;话费、公交卡充值服务;受委托代居民收水电煤及其他费用;
水产品的初级加工;票务代理;话费、公交卡充值服务;受委托代居民收水电煤及其他费用;服装、百货的委托加工;食品生产;包装物的回收;农产品的收购;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除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装、百货的委托加工;食品生产;包装物的回收;农产品的收购;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除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5.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第五十六条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六条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7.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8.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第七十八条 …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9.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10.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11.第九十八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八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12.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13.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15.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16.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17.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18.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19.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0.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21.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2.第一百五十四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提出罢免的建议;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
23.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特此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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