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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中国化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7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1-009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股份转让、持股变动等7个方面的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境外工程的承包;化工、石油、医药、电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境内外建筑工程、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医药、电力、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的工程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车、运维服务及建设工程监理、项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力、煤炭工业工程的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和服务;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管线、线路及设备成套的制造安装;进出口业务;工业装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管理。目管理和服务;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品)的研发、生产、仓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销售;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管线、线路、设备、钢结构的制造安装;压力容器、机械产品及成套装置设计、制造、装配、安装、销售;加工、制造、销售电气成套设备;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质检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租赁;电子商务与贸易;工业装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管理;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以及未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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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并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并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除非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批准,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修订涉及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均同步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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