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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7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助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相关主体的既有规章制度和作业程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资助”,是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将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向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他人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或委托贷款等资金贷与行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拟从事财务资助行为,应依本制度,订定该子公司之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如若本制度之规定与该子公司所在地之法律法规有相冲突者,须优先适用当地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资金来源第四条 本公司财务资助的资金应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第四章 财务资助对象第五条 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提供给关联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等。

第六条 除下列各款对象外,本公司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一)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二)其他有短期融通必要之公司或企业。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短期”,系指一年;特别的,就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而言,其运营周期长于一年者,以其运营周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 财务资助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第八条 财务资助总额:

本公司财务资助总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为限。其中:

(一)就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融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之百分之三十。

(二)就其他有短期融通必要之公司或企业,融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之百分之十。

第九条 财务资助个别对象之限额:

(一)就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个别对象之财务资助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为限。

(二)就其他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公司或企业,个别对象之财务资助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二为限。

第十条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的注册于中国台湾以外的公司间,从事财务资助时,其金额可不受前二条规定之限制,但其总额以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为限;个别对象限额以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为限。

第六章 财务资助办理程序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权限:

(一)本公司办理财务资助事项,应经董事会决议后办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决定。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或履行其他内部程序的,亦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之财务资助,可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于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如适用)决议之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项目应当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二)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连续12个月贷款项目预计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应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十四条 征信及额度核定:

本公司办理财务资助事项,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财务资助之原因及必要性、担保条件及对本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状况、股东权益之影响等,应详细评估。对于征信资料评估后,拟同意放款项目,经办人员应填具征信报告及审核意见,逐级呈报董事会核准。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非全资子公司进行贷款,若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并实施财务支持,本公司对其贷与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自身持股比例可贷款的部分,同时在放贷时要注意把握好放贷条件和节点,若其偿还能力不足或抵押和担保不充分,则不得贷款。

第十六条 本公司办理财务资助应建立备查簿,登载财务资助相关重要事项。

第七章 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第十七条 财务资助期限:

(一)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一年以内为原则;特别的,就本公司直接及间接

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而言,其运营周期长于一年者,以其运营周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中国台湾以外的公司间,从事财务资助时,其财务资助期限应不受前款规定之限制,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计息方式:

财务资助利率应参考本公司于金融机构之存、借款利率水平订定。

第八章 财务资助的机构分工第十九条 财务处是财务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项目小组及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法务处是财务资助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核,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是财务资助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财务资助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财务资助项目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本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财务资助项目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等相关人员必须相互独立,审计处负责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如涉及)须对财务资助项目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公司贷款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财务资助后续管控措施、逾期债权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项目小组负责对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抵押物、质押物状况进行必要监控,并每季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贷款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若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项目小组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贷款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董事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在贷款到期收回或者提前收回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有权对贷款项目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上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贷款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前期调查收集的资料、贷款项目报告、相关会议纪要、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等)。

第三十条 因情事变更导致贷与对象不符本制度规定或余额超限时,应订定改善计划,将相关改善计划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依计划时程完成改善。

第三十一条 在借贷期限届满前,应通知借款人届期清偿本息。借款人于贷款到期偿还借款时,应先计算应付之利息,连同本金一并清偿。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时,除事先提出请求,并经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 (如适用)同意展延者外,本 公司得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或就其所提供之担保品或保证人,依法径行处分及追偿。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逾期的贷款,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必要时也可通过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逾期贷款,一般由项目小组负责清收,清收的措施可以是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牵头部门是财务处。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可能要丧失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贷款,应由法务处及时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不良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小组拟定展期等方案报董事会及/或股东

大会(如适用)审批办理展期。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贷款,应重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贷款清收。由法务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确保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 内部审计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至少每年对财务资助执行情形进行内部审计,并作成书面纪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况,应立即以书面通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章 信息通知第三十九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直接或间接股东要求,本公司可在其规定的期限内通报本公司上月份财务资助余额。

第四十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直接或间接股东要求,本公司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

(一)财务资助他人之余额达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对单一企业财务资助余额达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

(三)新增财务资助金额达台币或其他等值货币一千万元以上且达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二以上(根据财务资助决策时汇率进行判断,以台币金额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应评估财务资助情形并计提适当的坏账准备,且于财务报告中适当披露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数据予注册会计师执行必要之审计程序。

第十二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之经理人及主办人员违反本制度时,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与员工手册提报考核,依其情节轻重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应依本制度规定办理,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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