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代码:601138 |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 公告编号:临2019-030号 |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4月30日?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25,947,021份?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49,183,352股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4月30日,向4,402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合计175,130,373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孙中亮就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9 年3月4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3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权益: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股票期权
(1) 授予日:2019年4月30日
(2) 授予数量:25,947,021份
(3) 授予人数:892人
(4) 行权价格:人民币12.05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和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时间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五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 20% |
留部分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留部分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五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授权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权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姓名 | 职位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总股本比例(%) |
郭俊宏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72.3625 | 2.23 | 0.004 |
核心员工 | 2,522.3396 | 77.77 | 0.128 | |
合计 | 2,594.7021 | 80.00 | 0.132 |
2、限制性股票
(1) 授予日:2019年4月30日
(2) 授予数量:149,183,352股
(3) 授予人数:3,893人
(4) 授予价格:人民币6.03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姓名 | 职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总股本比例(%) |
郭俊宏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55.0000 | 0.29 | 0.003 |
核心员工 | 14,863.3352 | 79.71 | 0.755 | |
合计 | 14,918.3352 | 80.00 | 0.757 |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9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5,947,021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2.0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893名激励
对象授予共计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03元/股;除激励计划原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5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离职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合计982,712份与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3,886,915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92名激励对象授予25,947,021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3,893名激励对象授予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不含公司董事,参与激励计划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并相应选取适当的模型参数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选取授予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4月30日,假设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19年至2024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16,200.04 | 4,480.64 | 5,038.06 | 3,251.21 | 2,066.29 | 1,099.25 | 264.60 |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董事会已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4月30日,假设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2019年至2024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140,083.17 | 42,647.54 | 45,293.56 | 26,615.80 | 15,720.44 | 7,938.05 | 1,867.78 |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将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1、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