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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监事会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1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及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三、 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4月30日。

五、 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9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5,947,021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2.0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89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03元/股。

六、 除激励计划原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5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或离职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982,712份与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3,886,915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4月3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92名激励对象授予25,947,021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3,893名激励对象授予149,183,352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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