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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4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各项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核查,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剩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981,752份;同意符合条件的379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3,228,952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二、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因个人原因离职的26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34,790份进行注销,对因个人原因离职的7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身故的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个人2020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或C的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8,988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该激励对象在不同授予日所对应的授予价格,其中苟启江、金伟伟等53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6.03元/股;任现鹏、王颖等28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5.901元/股;激励对象严文华因在不同授予日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分别为6.03元/股、5.901元/股。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 健

孙中亮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薛 健

孙中亮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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