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以下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 健
孙中亮
咋
皂
独立董事签字:
薛 健
孙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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