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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02)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的后续进展。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为本案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涉及具体金额为5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号22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被上诉人一: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王彤被上诉人二: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银丰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旭

(三)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二审审理中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

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2018年8月,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该“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事实。新城创置就本案变更诉讼请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50,000万元,并就新增诉讼请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新城创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

实际缴纳上诉费用。2019年4月13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283号);并接到通知,本案将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三、二审上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62号民事判决;2、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新城创置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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