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于2019年1月1日变更,预计将对本行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按要求执行上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涉及变更的项目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自本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告的披露。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影响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规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
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方法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本行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
三、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行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本行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银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