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50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除特别说明外,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申请人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数据,简称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一、重点问题 ...... 3
问题1 根据*ST康得(002450)2018年年报,报告期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122亿元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但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无法保证*ST康得货币资金余额与上市公司财务记录一致,同时该账户在北京银行有联动业务。请申请人:(1)说明*ST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2)说明北京银行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3
问题2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主要行业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共计23宗,罚款金额共计996.30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2)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10
问题3 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7%、1.24%、1.46%,不良贷款呈上升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90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2)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针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3)2018年申请人拨备覆盖率较以前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说明拨备覆盖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 22
二、一般问题 ...... 33问题1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 33
一、重点问题
问题1 根据*ST康得(002450)2018年年报,报告期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122亿元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但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无法保证*ST康得货币资金余额与上市公司财务记录一致,同时该账户在北京银行有联动业务。请申请人:(1)说明*ST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
(2)说明北京银行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说明*ST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是否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
(一)*ST康得联动账户业务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
账户资金集中业务(即申请人“联动账户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中的一项服务,是按照资金归集方与资金被归集方事先设定的条件或调拨指令,通过银行资金结算系统,实现双方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联动归集与调拨的服务。现金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客户提供的一项常规基础金融服务,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开展联动账户现金管理业务。
2014年1月,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与西单支行共同组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或“网络”),由西单支行向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由康得集团、康得集团成员单位、西单支行组成。康得集团在西单支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集团账户,用于归集康得集团成员单位各子账户的资金;康得集团成员单位在西单支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子账户。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名“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ST康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时名“北京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其他3家康得集团下属企业作为初始成员单位分别签署了作为《合作协议》附件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以下简称“《加入申请书》”),申请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后续另有6家康得集团下属企业陆续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根据《加入申请书》的相关约定,*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等成员单位已知悉并同意《合作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作为该网络的成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某一成员单位或其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开立的部分账户需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应由有关单位签署《现金管理服务网络退出申请书》(以下简称“《退出申请书》”)并提交西单支行。自《合作协议》签署以来,已有3家成员单位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不含退出后重新加入的成员单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西单支行未收到*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的《退出申请书》。
综上,《合作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系西单支行向康得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并非仅面向*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包括*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在内的成员单位可申请加入或退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已有成员单位退出网络;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西单支行未收到*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的《退出申请书》。
(二)现金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西单支行为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账户资金集中、呈现余额管理等现金管理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1、账户资金集中
按照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选择,资金集中采用实时集中方式进行。该模式下,当子账户发生收款时,该账户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子账户同时记录累计上存资金金额;当子账户发生付款时,自集团账户实时向下下拨资金完成支付,同时扣减该子账户上存资金余额。账户余额管理按照零余额管理方式进行:将各子账户的资金全额归集到集团账户。康得集团或成员单位可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对资金集中方式及账户余额管理方式进行变更。
2、呈现余额管理
账户呈现余额管理是指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下,康得集团及各成员单位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作为各级账户的账户余额呈现。《合作协议》提供了账户实际余额、应计余额两种账户余额呈现方式:
账户实际余额是子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在上述实时集中且零余额管理模式下账户余额均显示为零。应计余额是子账户可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总和,其计算公式为:应计余额=账户实际余额+上存资金余额-向上级借款,其中:上存资金余额=子账户向集团账户累计归集的资金总额-集团账户向子账户累计下拨的资金总额。在该模式下子账户对账单将不显示该账户与集团账户之间的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集交易。应计余额实质上是在资金集中模式下,成员单位在集团账户中可使用的资金余额;在集团账户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可用于对外支付。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选择应计余额作为账户余额呈现方式。
综上,资金实时集中、账户零余额管理系《合作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康得集团或成员单位可申请变更资金集中方式及账户余额管理方式;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西单支行未收到相关变更申请。《合作协议》提供了账户实际余额、应计余额两种账户余额呈现方式,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选择应计余额作为账户余额呈现。
(三)《合作协议》和《加入申请书》对责任主体的约定
1、《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
《合作协议》约定: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保证其利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保证资金的集中和管理符合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的经营范围及各项监管要求,保证资金的划转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西单支行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西单支行本着为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根据《合作协议》为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但由于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间发生的资金划转行为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间发生的纠纷以及康得集团及/或成员单位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以及康得集团及/或成员单位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康得集团及/或成员单位被有关机关追究任何责任),西单支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加入申请书》的有关约定
包括*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在内的成员单位签署的《加入申请书》约定:相关成员单位已阅读《合作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合作协议》的所有内容,对《合作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相关成员单位同意正式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并愿遵守《合作协议》约定,享受其项下各项权利并履行其项下各项义务。相关成员单位认可康得集团为实现《合作协议》项下的现金管理服务网络与西单支行已经及/或将要签署的各类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附件、各类客户服务协议、系统使用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效力,遵守相关文件的约定并履行相应义务。《加入申请书》是相关成员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成员单位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相关成员单位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相关成员单位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相关成员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西单支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西单支行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依据康得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选择向其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对其利用申请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资金的集中和管理的合规性负责;康得集团与*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等成员单位间因资金划转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及产生的任何损失,西单支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等成员单位无权签署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相关成员单位承担。
(四)申请人已按其操作流程履行了事前审批程序和事后审查
申请人针对现金管理业务制定了业务控制体系和审批流程,从岗位设置、审批流程、制度安排等方面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串通舞弊行为。西单支行在与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及《加入申请书》时,已经按照申请人《集团客户联动账户资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由主办经营单位西单支行发起业务审批流程,经西单支行负责人、申请人北京管理部(后升级为北京分行)负责人签批,履行了事前业务审批程序。
2019年5月以来,西单支行已就*ST康得联动账户相关业务进行自查,总行有关部门已对西单支行进行检查、审计,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已书面确认不存在串通舞弊行为。根据相关自查、检查及审计情况,西单支行在开展*ST康得联动
账户业务过程中,不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如上所述,现金管理业务系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常规业务,西单支行与康得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资金实时集中、账户余额管理按照零余额管理方式进行,以应计余额方式作为账户余额呈现系康得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选择;根据《加入申请书》的相关约定,*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清楚知悉《合作协议》的所有内容,对《合作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申请人针对现金管理业务制定了业务控制体系和审批流程,已按其操作流程就开展该业务履行了事前审批程序并进行了事后审查,相关经办人员已出具书面确认。因此,西单支行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合同义务为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不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
二、申请人存款和函证业务内控制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情况
申请人以《商业银行法》、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政策和监管规定为依据,以“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为内部控制目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已建立起较为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在存款业务方面,申请人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北京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北京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取款业务操作规程》等制度,上述制度对申请人存款业务的责任主体、业务要求、操作流程、业务文本进行了规定,为申请人存款业务建立起事前审核、事后监督的内控体系。上述制度明确了各项存款业务的经办主体及监督主体,划分了申请人内部各部门及各经办主体间的职责,规定了合规运营、防范风险的业务要求,确立了各项存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了各项合规的业务文本。各项存款业务的经办主体应按照上述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的要求,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意见的规定,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
务风险。
在函证业务方面,申请人制定了《北京银行进一步规范询证函业务工作流程》(以下简称“《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从业务受理、信息核实等多个方面出发确立了申请人函证业务的具体工作流程,并建立了《询证函业务登记簿》《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备选格式)》等业务文本,同时明确了申请人分、支行在函证业务方面的职责:规定申请人各分行为函证业务的牵头落实机构,需将函证业务纳入分行内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规定申请人各支行为函证业务的日常处理机构;询证函回复用章为营业室业务公章。申请人不断加强函证业务管理,持续完善不足之处,全力保障日常开展函证业务的合规及内部监控。存款和函证业务上述内控制度划分了相关业务主体,规定了明确的业务要求、清晰的业务流程及合规的业务文本,为申请人开展存款和函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存款和函证业务内控制度及流程健全,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申请人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申请人以2018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出具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申请人以2017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出具了《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申请人以2016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出具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申请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0839667_A03号),“北京银行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申请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60839667_A04号),“北京银行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申请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839667_A03号),“北京银行于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行业监管机构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9年5月31日就申请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出具了京银保监发[2019]209号《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监管意见书》。
综上,申请人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内控制度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联席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申请人相关业务制度文件、西单支行与康得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及与康得集团下属企业签署的《加入申请书》和《退出申请书》、西单支行与康得集团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相关审批文件,调阅了西单支行相关自查文件,取得了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与*ST康得串通舞弊行为的书面确认,并对西单支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及总行相关部门进行了访谈;同时,联席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通过查阅报告期内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意见书、申请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西单支行与康得集团、*ST康得及其附属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存款和函证业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西单支行不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申请人存款和函证业务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内控制度的要求。
(三)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西单支行不存在串通*ST康得管理层舞弊的情形;申请人存款和函证业务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内控制度的要求。
问题2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主要行业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共计23宗,罚款金额共计966.30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2)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
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主要行业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共计23宗,罚款金额共计966.30万元;2019年4月1日至
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主要行业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共计5宗,罚款金额共计413.0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主要行业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共计28宗,罚款金额共计1,379.30万元。行政处罚及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机构 | 处罚数量(宗) | 处罚金额(万元) |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包括原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 16 | 876.00 |
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 | 8 | 289.30 |
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出机构 | 4 | 214.00 |
合计 | 28 | 1,379.30 |
1、2016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包括原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序号 | 处罚机构 | 被处罚人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罚款金额(万元) | 其他处罚 | ||||||
1 |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 申请人 | 京银监罚决字[2017]12号 | 未经核准提前授权部分人员实际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 50.00 | 责令改正 | 2017.08.08 |
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50.00 | - | |||||
2 |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京银监罚决字[2017]13号 | 融资租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40.00 | 责令改正 | 2017.08.08 |
3 |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 申请人济南分行 | 鲁银监罚决字[2017]11号 | 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控。 | 35.00 | - | 2017.08.15 |
4 |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 申请人上海张江支行 | 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2017]9号 | 未严格审核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 - | 暂停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1个月 | 2017.08.29 |
5 |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 申请人上海浦东支行 | 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2017]10号 | 未严格审核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 - | 暂停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1个月 | 2017.08.29 |
6 |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 申请人上海闵行支行 | 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2017]11号 | 未严格审核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 - | 暂停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1个月 | 2017.08.29 |
序号 | 处罚机构 | 被处罚人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罚款金额(万元) | 其他处罚 | ||||||
7 |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 | 申请人上海分行 | 沪银监罚决字[2018]9号 | 对同业投资资金投向未尽合规性审查义务。 | 50.00 | 责令改正 | 2018.01.23 |
8 | 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 | 申请人深圳分行 | 深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个别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30.00 | - | 2018.01.29 |
9 | 中国银监会滨海监管分局 | 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支行 | 滨海银监罚决字[2018]3号 | 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 20.00 | - | 2018.04.28 |
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 30.00 | - | |||||
10 | 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 | 申请人长沙分行 | 湘银监罚决字[2018]37号 | 个人消费抵押贷款未严格执行面签制度。 | 20.00 | - | 2018.09.03 |
11 |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 申请人安华路支行 | 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信贷业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160.00 | 责令改正 | 2019.02.01 |
12 |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 申请人济南分行 | 鲁银监罚字[2019]24号 | 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 | 35.00 | - | 2019.03.13 |
13 |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 | 申请人南昌分行 | 赣银保监强字[2019]3号 | 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 - | 停止增设分支机构3个月 | 2019.04.03 |
14 | 中国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申请人绍兴分行 | 绍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 虚增存贷款 | 56.00 | - | 2019.05.16 |
信贷资金被挪用 | 40.00 | - | |||||
员工管理不到位 | 50.00 | - | |||||
15 |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 申请人 | 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 | 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投资股权 | 40.00 | - | 2019.09.03 |
个别个人商办用房贷款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 | 20.00 | - | |||||
同业投资通过信托通道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 50.00 | - | |||||
16 |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 申请人 | 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 | 员工大额消费贷款违规行为长期未有效整改 | 40.00 | - | 2019.09.25 |
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 | 30.00 | - | |||||
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 30.00 | - | |||||
合计 | - | - | - | - | 876.00 | - | - |
申请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对于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的事项已按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申请人内部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违规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已按申请人内部规定进行了问责。并且,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持续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整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流程执行工作;加强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加强软、硬件建设,改造、升级相关业务系统及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强化员工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
2、2016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序号 | 处罚机构 | 被处罚人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处罚 | ||||||
1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 申请人石家庄分行 | 银石罚字[2017]第13号 | 个人查询授权非本人签字。 | 27.00 | 责令限期整改 | 2017.12.13 |
2 |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 申请人长沙分行 | 长银罚字[2018]第2号 | 占压财政资金。 | 7.00 | 警告 | 2018.01.22 |
3 |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申请人南昌分行 | 南银罚字[2018]年15号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48.00 | 责令六个月内改正 | 2018.07.11 |
4 |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 申请人长沙分行 | 长银罚字[2018]第19号 | 违规多头开立账户;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 45.00 | 警告 | 2018.09.27 |
5 |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 申请人济南分行 | 聊银罚字[2018]2号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10.00 | - | 2018.10.25 |
6 |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 申请人济南分行 | 潍银罚字[2018]第21号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20.00 | - | 2018.12.10 |
序号 | 处罚机构 | 被处罚人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处罚 | ||||||
7 |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 申请人乌鲁木齐分行 | 乌银罚字[2018]第13号 | 将个人账户作为单位商户收单账户。 | 5.00 | 警告 | 2018.12.27 |
8 |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 申请人杭州分行 | 杭银处罚字[2019]9号 | 金融统计存在错误; | 3.00 | 警告 | 2019.02.03 |
非税收入未纳入财政存款缴存科目核算、少缴财政存款; | 8.00 | 警告 | |||||
超过期限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信息资料; | 3.00 | 警告 | |||||
部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 | 15.00 | 警告 | |||||
未对支付机构使用备付金支付银行手续费的指令予以拒绝; | 3.00 | - | |||||
对外支付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 0.30 | 警告 | |||||
未经授权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 | 10.00 | - |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40.00 | - | |||||
未按规定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 45.00 | - | |||||
合计 | - | - | - | - | 289.30 | - | - |
申请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对于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的事项已按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申请人内部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违规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已按申请人内部规定进行了问责。并且,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持续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健全、完善相关业务内控体系,严格执行内控流程;加强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强化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送;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人员金融统计业务素质;加强征信业务管理,严肃征信业务纪律;加强票据业务审核工作,严格核查、验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加强商户的管理,严格审核商户证照。
3、2016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序号 | 处罚机构 | 被处罚人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处罚 | ||||||
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 申请人 | 京汇罚[2016]4号 | 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超过1万美元,未提供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现钞结汇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 20.00 | - | 2016.03.23 |
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 申请人 | 京汇罚[2017]18号 |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 30.00 | - | 2017.08.22 |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 | 20.00 | - | |||||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 7.00 | - | |||||
3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申请人上海分行 | 上海汇管罚字[2018]3121180202号 | 未凭有效单证办理相关业务。 | 80.00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 | 2018.04.28 |
4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 申请人杭州分行 | 浙外管罚字[2019]6号 | 一是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 50.00 | 没收违法所得8.56万元 | 2019.04.04 |
二是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 7.00 | 警告 | |||||
合计 | - | - | - | - | 214.00 | - | - |
申请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对于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的事项已按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申请人内部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违规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已按申请人内部规定进行了问责。并且,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持续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外汇业务制度,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业务制度,履行业务流程;加强业务自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外汇业务检查工作;加强业务专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外汇业务合规意识。2016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主要行业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所涉罚款总金额为1,379.30万元,占其截至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1,994.98亿元的比例非常小,约为0.007%,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北京银保监局已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监管意见书》,载明“北京银行整体稳健运营,我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2016年至本监管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影响其发行优先股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申请人内部控制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根据《商业银行法》、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政策和监管规定,申请人以“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为内部控制目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治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内控环境的各个方面;对申请人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计量评估、控制应对的风险管理架构和流程;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不兼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预算及运营分析、绩效考核、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内部控制措施;内外部信息沟通和信息科技管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内控监督评价机制等。
1、内部环境方面
申请人构建了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明确规定了“三会一层”各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确保“三会一层”运作顺畅有序。报告期内,申请人
持续夯实公司治理运行基础,对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逐项分析、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申请人设置了总行、分行(管理部)、支行三级的组织管理架构,总行作为全行战略中心、管理中心和支持保障中心,分行(管理部)作为区域营销和经营管理中心,支行为营销一线。申请人根据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工作任务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申请人建立了包含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招聘调配、岗位管理、培训管理、出国(境)管理和综合管理等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政策体系;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流程规范,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招聘人员;遵循“系统设计、以工作业绩为导向、能升能降、与时俱进”的原则进行员工任职资格和职业发展管理,并建立了员工培训长效机制;根据“统一制度规则,区分管理权限,细化操作流程,严格检查监督”的原则进行薪酬福利管理。申请人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和宣贯,经过长期积累和不断发展,形成了良好的企业文化,确立了“诚信、稳健、创新、共赢”的核心价值观、“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风险理念和“全员参与、全程合规”的合规理念,制定了《北京银行企业文化手册》并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企业文化宣贯。报告期内,通过编写合规知识手册、建立合规知识题库、组织微信答题等多种形式的合规教育活动,有效提升了合规文化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
2、风险评估方面
申请人严格按照“全资产、全口径、全流程、全机构、全方位”管理要求,坚持从战略高度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机制,提升运行效率。夯实全面风险治理架构,制定全面风险管理规定和工作方案,明确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责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夯实总分支行和附属机构分工履责、前中后台三道防线协作推动的全面风险治理架构。优化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制定风险偏好管理制度,印发年度风险管理策略,建立起30个阀值组成的风险偏好指标体系,嵌入日常经营决策中并持续监测,确保全行战略目标的统一实施和顺利实现。建立全面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识别和评估、全面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制度,有效提升对各类风险特别是极端市场环境下的识别、计量和化解处臵能力。智慧风控体系建设迈出
新步伐,围绕全行打造智慧银行的战略构想,加快推进风险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风控指挥中心项目完成一期开发上线,建立起国内同业第一家具备全流程业务实时监控、全口径数据风险监测、全机构信息指挥互动等功能的大数据风险管理指挥监控中心;启动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将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与债券投资、结构性投资、理财等业务系统全面对接,在系统层面支持全面风险管理要求落地。加大风险并表管理力度,建立风险报告机制,定期召开投资机构风险汇报会,及时、充分掌握附属机构风险防控情况;建立检查、通报、整改、督导机制,通过检查整改,推动附属机构风险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完善。
3、控制活动方面
申请人在对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梳理识别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岗位职责分离等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了涵盖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业务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一系列公司业务操作规程。通过票据综合处理平台、供应链业务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平台,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操作、强化重要业务环节的关键控制。制定了个人贷款、短贷宝、银行卡、代理业务等一系列零售业务管理制度,通过个人贷款、保险代销等业务系统,进一步强化了业务操作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定了资金拆借、债券投资与交易、外汇、黄金及衍生品交易等一系列金融市场业务操作规程,通过OPICS等业务系统平台,强化业务流程风险的系统控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业务制度体系和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的内控机制。
报告期内,零售业务线在原个贷审批中心的基础上,梳理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需求,初步确立了零售风险管理中心的职能、岗位设置,通过区分风险度合理授权,建立起全行个贷业务多层次审批的模式。金融市场业务线设立风险管理中心,对金融市场权限范围内结构性金融产品投资等部分业务初审,制定金融市场业务审批流程、风险管理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督导执行,建立了风险管理中心定期向业务线总监和首席风险官报送工作报告的双线报告机制。
4、信息与沟通方面
申请人建立健全了内部信息沟通与报告机制,制定了公文流转程序、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内部信息沟通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息报送、传递机制,确保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
决策信息,内部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各层级员工。制定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管理程序,为合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申请人在高级管理层下设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建立了信息科技管理组织体系,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工作及审查流程,建立健全信息风险防控机制。报告期内,申请人持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围绕通过ISO27001体系认证、加强桌面终端管理、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自查测评等工作开展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升级使用应用级监控系统,加强重要信息系统的监控,实现对重要交易类系统的7x24小时监控,保障系统零故障运行;通过开展信息系统应急切换演练、召开信息科技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印发《北京银行信息安全工作手册》、持续建立健全制度流程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强化执行效果等一系列措施,强化信息科技风险防控。
5、内部监督方面
申请人建立了案件防控、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协同联动的内控监督机制。保卫部作为总行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案件防控工作管理规定》和《案件防控工作要点》,建立了由总行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总体部署协调,各业务线、职能部门、各级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组组织实施的,覆盖各项业务、各级机构、全体人员的全行案件防控体系,明确了案防工作分工以及日常排查重点,逐级签订“案件防控工作责任书”。制定和实施了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完善了各项纪检监察制度,监督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申请人各项纪检监察制度的情况,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人员的监督,认真调查、妥善处理信访举报。制定了《北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实施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审计职能的实现以及审计人员的隶属关系集中于总行,审计部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随时向总行行长、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报告申请人内部控制状况。审计范围涵盖申请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过程,特别关注重点业务、重点环节和重要岗位,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审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检查各项业务控制过程、形式和方法的同时评价控制效果。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申请人制定了《北京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和《北京银行内部控制
评价管理程序》,规定了内部控制评价的管理流程和控制要求,促进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组织安全稳健运行。
(二)申请人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申请人以2018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出具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申请人以2017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出具了《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申请人以2016年12月31日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出具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结论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申请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0839667_A03号),“北京银行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申请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60839667_A04号),“北京银行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申请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839667_A03号),“北京银行于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行业监管机构意见
北京银保监局于2019年5月31日就申请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出具了京银保监发[2019]209号《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监管意见书》。
综上所述,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内控制度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已就前述行政处罚作出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
(二)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已就前述行政处罚作出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
问题3 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7%、1.24%、1.46%,不良贷款呈上升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90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2)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针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3)2018年申请人拨备覆盖率较以前年度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说明拨备覆盖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90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
(一)贷款五级分类的各类别贷款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
1、贷款五级分类的各类别贷款划分依据
申请人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及相关文件制定了《北京银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规定》(京银风发[2017]314号),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慎开展五级分类。公司及个人贷款划分为以下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被视为不良贷款。
类别 | 分类标准 |
正常 |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
关注 |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
次级 |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
可疑 |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
损失 | 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
贷款分类时,申请人以评估受信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将受信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受信人或付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项目的盈利能力、债项的担保、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信贷管理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
关注类主要特征:本金或者利息逾期;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本金和利息虽未逾期,但受信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改变授信用途;同一受信人对北京银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授信。次级类主要特征:预计贷款会发生一定损失,损失率在40%(含)以下;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受信人(第一付款人)的经营出现明显问题,受信人支付困难,担保的价值不足以保证授信本息的足额偿付;受信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受信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受信人将授信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主要特征:预计损失率在40-95%(含)之间;授信本息逾期超过180天;授信担保价值严重不足;已知受信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受信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已知受信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受信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受信人仍无力归还授信,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损失类主要特征:预计损失率超过95%;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2、2016年末至2019年6月末贷款五级分类的各类别贷款具体比例
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申请人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
正常类 | 1,325,160 | 97.54 | 1,232,257 | 97.66 | 1,046,957 | 97.19 | 875,385 | 97.27 |
关注类 | 13,658 | 1.01 | 11,129 | 0.88 | 16,773 | 1.56 | 13,096 | 1.46 |
次级类 | 8,191 | 0.60 | 14,482 | 1.15 | 6,523 | 0.61 | 5,790 | 0.64 |
可疑类 | 9,565 | 0.70 | 1,408 | 0.11 | 5,350 | 0.50 | 1,675 | 0.19 |
损失类 | 1,964 | 0.14 | 2,535 | 0.20 | 1,498 | 0.14 | 3,961 | 0.44 |
不良贷款 | 19,720 | 1.45 | 18,425 | 1.46 | 13,371 | 1.24 | 11,426 | 1.27 |
合计 | 1,358,538 | 100.00 | 1,261,811 | 100.00 | 1,077,101 | 100.00 | 899,907 | 100.00 |
应计利息 | 5,229 | - | 不适用 | - | 不适用 | - | 不适用 | - |
项目 | 2019年6月30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余额 (百万元) | 占比 (%) | |
贷款总额 | 1,363,767 | - | 1,261,811 | - | 1,077,101 | - | 899,907 | - |
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申请人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14.26亿元、133.71亿元、184.25亿元和197.2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7%、1.24%、1.46%和1.45%。报告期内,申请人不断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推动存量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行业投向和贷款质量均衡发展,不良贷款率保持较低水平。
(二)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90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
1、贷款五级分类与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对比情况
申请人始终坚持严格的分类标准,将预计存在一定损失的贷款划分至不良类。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与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 银行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正常类 | 平安银行 | 95.84 | 95.52 | 94.60 | 94.15 |
华夏银行 | 94.36 | 93.71 | 93.64 | 94.13 | |
光大银行 | 96.13 | 96.00 | 95.44 | 94.62 | |
江苏银行 | 96.27 | 96.36 | 96.05 | 95.56 | |
上海银行 | 96.96 | 97.00 | 96.77 | 96.67 | |
平均值 | 95.91 | 95.72 | 95.30 | 95.03 | |
北京银行 | 97.54 | 97.66 | 97.19 | 97.27 | |
关注类 | 平安银行 | 2.48 | 2.73 | 3.70 | 4.11 |
华夏银行 | 3.80 | 4.44 | 4.60 | 4.20 | |
光大银行 | 2.30 | 2.41 | 2.97 | 3.78 | |
江苏银行 | 2.34 | 2.25 | 2.54 | 3.01 | |
上海银行 | 1.86 | 1.86 | 2.08 | 2.16 | |
平均值 | 2.56 | 2.74 | 3.18 | 3.45 | |
北京银行 | 1.01 | 0.88 | 1.56 | 1.46 |
项目 | 银行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次级类 | 平安银行 | 0.57 | 0.90 | 0.73 | 0.94 |
华夏银行 | 0.66 | 0.70 | 0.73 | 0.64 | |
光大银行 | 0.68 | 0.72 | 0.50 | 0.63 | |
江苏银行 | 0.76 | 0.81 | 0.96 | 0.43 | |
上海银行 | 0.23 | 0.47 | 0.46 | 0.28 | |
平均值 | 0.58 | 0.72 | 0.68 | 0.58 | |
北京银行 | 0.60 | 1.15 | 0.61 | 0.64 | |
可疑类 | 平安银行 | 0.44 | 0.23 | 0.20 | 0.30 |
华夏银行 | 0.76 | 0.60 | 0.63 | 0.75 | |
光大银行 | 0.63 | 0.60 | 0.68 | 0.79 | |
江苏银行 | 0.49 | 0.41 | 0.29 | 0.72 | |
上海银行 | 0.89 | 0.57 | 0.49 | 0.67 | |
平均值 | 0.64 | 0.48 | 0.46 | 0.65 | |
北京银行 | 0.70 | 0.11 | 0.50 | 0.19 | |
损失类 | 平安银行 | 0.67 | 0.62 | 0.77 | 0.50 |
华夏银行 | 0.42 | 0.55 | 0.40 | 0.28 | |
光大银行 | 0.26 | 0.27 | 0.41 | 0.18 | |
江苏银行 | 0.14 | 0.17 | 0.16 | 0.28 | |
上海银行 | 0.06 | 0.10 | 0.20 | 0.23 | |
平均值 | 0.31 | 0.34 | 0.39 | 0.29 | |
北京银行 | 0.14 | 0.20 | 0.14 | 0.44 | |
不良贷款率 | 平均值 | 1.53 | 1.54 | 1.52 | 1.52 |
北京银行 | 1.45 | 1.46 | 1.24 | 1.27 |
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相比,申请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合计占贷款总额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即不良贷款率处于行业较低水平,信贷风险管理审慎、稳健。
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对比情况
申请人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与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可比银行 | 项目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可比银行 | 项目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平安银行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 | 327.97 | 339.84 | 414.60 | 405.36 |
不良贷款余额 | 349.25 | 349.05 | 289.97 | 257.02 |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 93.91% | 97.36% | 142.98% | 157.72% | |
华夏银行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 | 312.50 | 438.55 | 469.66 | 458.26 |
不良贷款余额 | 327.00 | 298.09 | 245.97 | 203.48 |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 95.57% | 147.12% | 190.94% | 225.21% | |
光大银行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 | 361.12 | 322.98 | 334.94 | 357.15 |
不良贷款余额 | 407.18 | 384.21 | 323.92 | 287.02 |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 88.69% | 84.06% | 103.40% | 124.43% | |
江苏银行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 | 121.95 | 107.09 | 101.90 | 132.65 |
不良贷款余额 | 134.32 | 123.78 | 105.54 | 93.18 |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 90.79% | 86.51% | 96.56% | 142.36% | |
上海银行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 | 100.86 | 76.75 | 53.38 | 57.08 |
不良贷款余额 | 109.12 | 97.12 | 76.44 | 64.98 |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 92.43% | 79.03% | 69.84% | 87.84% | |
可比上市银行平均比例 | 92.28% | 98.82% | 120.74% | 147.51% | |
北京银行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 | 155.29 | 169.99 | 139.38 | 85.76 |
不良贷款余额 | 197.20 | 184.25 | 133.71 | 114.26 | |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 78.75% | 92.26% | 104.24% | 75.06% |
注: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根据以上数据,与同行业、同规模可比上市银行相比,申请人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划分为不良贷款充分、完整,信贷风险管理审慎、稳健。
申请人坚持严格的贷款分类标准,截至2019年6月30日,申请人逾期90天以上贷款金额共计155.29亿元,占申请人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14%,已全部划分至不良贷款。
二、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针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一)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14.26亿元、133.71亿元、
184.25亿元及197.20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7%、1.24%、1.46%和1.45%,整体呈上升趋势,但申请人的不良贷款率仍处于上市银行较低水平,整体风险可控。
1、申请人报告期内不良贷款率上升趋势符合行业整体趋势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定期披露的监管指标,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不良贷款率与中国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情况比较如下:
单位:%
项目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商业银行 | 1.81 | 1.83 | 1.74 | 1.74 |
北京银行 | 1.45 | 1.46 | 1.24 | 1.27 |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银保监会。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经济结构调整影响,部分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对整个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造成负面影响。此外,强监管严监管深入推进,不良认定趋严,因此,报告期内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呈上升的趋势,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74%、1.74%、1.83%和1.81%,申请人不良贷款率相关指标上升与行业整体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016年至2018年,申请人发放贷款和垫款投向的前五大行业均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的主要客户为小微企业或民营企业,受制于传统经济模式,产品结构较为单一,更容易暴露信用风险。报告期内,国家宏观层面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增强对普惠小微、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的支持力度,北京银行致力于服务国家战略,不断探索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路径和方式,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申请人不良贷款率在A股商业银行中处于较低水平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不良贷款率与A股商业银行平均值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
项目 | 2019年 6月30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2016年 12月31日 |
A股商业银行 | 1.46 | 1.50 | 1.54 | 1.60 |
北京银行 | 1.45 | 1.46 | 1.24 | 1.27 |
注: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报告期各期末,A股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值分别为1.60%、1.54%、1.50%和1.46%,与A股商业银行平均值相比,申请人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资产质量相对优良,风险状况整体可控。
(二)针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1、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2016年-2018年,申请人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单项评估和资产组合评估两种方法计提。公司类不良贷款及垫款采用单项评估方法计提准备,对于正常和关注类公司贷款及个人贷款采用资产组合评估方法计提准备。申请人对损失类公司贷款计提准备比率为100%。
除非已知情况显示在两次评估的期间可能已经发生减值损失,申请人只定期对贷款组合的减值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在对贷款和垫款进行减值损失测算时,申请人进行判断和假设,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这些减值准备反映了单笔贷款或类似贷款的组合,其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现值之间的差异。对于金额重大的贷款,申请人采用单独评估的方式进行测算,对于金额不重大的相似贷款的组合,采用组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测算。
对于采用单独评估方式进行减值损失测算的减值贷款,对其未来现金流的估计是至关重要的。可能影响该估计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特定借款人财务信息的详尽程度、借款人同行业竞争者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行业发展趋势与特定借款人未来经营表现之间的相关度等。由于中国仍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因此上述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较成熟市场更难于判断,在进行未来现金流的估计时,评估上述因素所造成的影响需要依赖高度判断,尤其是对于新增领域的贷款而言。
对组合评估减值损失的测算需要高度依赖判断,对于组合中单笔贷款的预计
现金流尚未发现减少的贷款组合,申请人对该组合是否存在预计未来现金流减少的迹象进行了判断。发生减值损失的证据包括有可观察数据表明该组合中借款人的支付状况发生了不利的变化(例如,借款人不按规定还款),或出现了可能导致组合内贷款违约的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等。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和客观减值证据的贷款组合,管理层采用与此类似资产的历史损失经验作为测算该贷款组合未来现金流的基础。申请人会定期审阅对未来现金流的金额和时间进行估计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减少估计贷款减值损失和实际贷款减值损失之间的差异。申请人对进行减值估计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进行评估时,已经考虑了申请人运营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不确定性产生的影响,并作出了适当调整。
同时根据监管要求,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减值准备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主体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主体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所有现金短缺),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相对于原有拨备计提方法更加科学、审慎,申请人贷款损失准备的风险抵补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56.06%、265.57%、217.51%和
212.53%,贷款拨备率分别为3.25%、3.30%、3.18%及3.08%,均满足监管要求,并高于A股同行业上市商业银行平均水平。申请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保持一贯性及谨慎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2、风险管控措施
报告期内,申请人严格践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持续强化全口径信贷投向管理、过程管理和投贷后管理水平,积极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资产质量平稳可控。申请人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持续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战略定位,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明确风险管理策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协同联动管理,优化风险管理系统工具,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关口前移作用,落实全业务、全流程、全口径风险管理要求,增强全员风险防范意识;
(2)做好信贷投向管理。强化信贷政策对业务发展的引领作用,坚持“增量优质、存量优化”,围绕国家战略、地区特色、产业政策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推动优质高效业务逐步替换低质低效业务;根据经济新常态时期的政策和风险变化趋势,坚持“质效优先、资本节约”,提高增量业务资产质量,严格风险防控要求,严控资产质量向下迁徙;
(3)实施源头管控。细化标准严格准入,制定十大行业准入标准,确保业务合规开展;通过收回现金、增信续贷、落实还款等方式化解逾期未减值贷款,坚持从源头把控资产质量,资产质量保持平稳态势;
(4)严格过程管理。组织开展授信业务过程管理、权限内业务现场检查,切实加强对管理薄弱环节、风险多发领域的排查监测,针对潜在风险提前制定处置预案;严格考核严肃问责,出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考核管理规定》,坚持以化解风险为最终目标,提升风险管理主动性、积极性、有效性;
(5)强化预警排查。持续监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风险趋势变化,风险信息及时识别,提高资产质量管理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建立到期履约监测机制,按月梳理到期业务,提前落实还款来源;前置不良贷款处置关口,逐户按周监测跟踪,全力推进潜在不良化解;
(6)分类施策加强督导。根据风险暴露情况差异化进行分类督导,确保经营单位有效落实风险化解要求,达到风险化解效果;
(7)加大不良双控力度。建立多维度的不良清收、处置、化解考核指标,强化责任追究;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采用多元化的不良处置渠道,有效盘活存量信贷资产;
(8)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专项治理工作监管要求,积极开展行内全面自查,同时开展重点领域高风险业务非现场监测,提高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前瞻性、有效性。
截至2019年6月30日,申请人不良贷款率为1.45%,较2018年12月31日下降0.01个百分点。截至2019年6月30日,申请人拨备覆盖率达到212.53%,符合监管要求,资产质量保持稳定,风险状况总体可控。
三、2018年拨备覆盖率较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下降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风险
(一)2018年拨备覆盖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申请人拨备覆盖率分别为
265.57%和217.51%,2018年拨备覆盖率较2017年有所下降。
最近三年,申请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申请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60839667_A01号”、“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0839667_A01号”和“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0839667_A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在执行审计工作中评估并测试了与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审批、贷后及投后管理、信用评级、押品管理以及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测试相关的关键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包括相关的数据质量和信息系统;采用风险导向的抽样方法,选取样本执行信贷审阅程序,基于贷后及投后调查报告、债务人的财务信息、抵押品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可获取信息,分析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评估申请人对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评级的判断结果;对申请人采用的组合评估模型及其相关假设的应用进行测试,包括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组合分类,对贷款损失识别期间、迁徙率和损失率的应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组合影响的相关假设等;评估了申请人对模型参数和假设的修改,将其与组合历史损失数据,还有可观察的经济数据、市场信息和行业趋势等进行比较;对单项评估所采用的现金流折现模型及其相关假设进行测试,分析申请人预计未来现金流的金额、时间以及发生概率,尤其是抵押物的可回收金额,并与可获得的外部信息进行比较;评估并测试了与申请人信用风险敞口和减值准备相关披露的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018年申请人拨备覆盖率下降的具体原因主要为:
(1)近年来,受我国宏观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和经济结构调整影响,部分行业和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偿债能力受到影响;同时,申请人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该行业产品结构较为单一,下游回款不畅,容易出现现金流受阻、企业资金压力显现的情形,上述因素导致申请人2018年末不良类贷款增长幅度较大。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
月31日,申请人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14.26亿元、133.71亿元和184.25亿元,呈现上升趋势,导致申请人拨备覆盖率在2018年有所下降。
(2)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影响,申请人主动采取各种措施管理资产质量,加大拨备计提与核销力度。一方面,申请人提高拨备计提力度,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申请人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计提分别为77.72亿元、
110.39亿元、163.91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申请人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分别为319.52亿元、380.78亿元、431.66亿元;另一方面,申请人加大核销力度,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及时核销,2018年,申请人核销及转出金额为人民币111.57亿元。申请人拨备覆盖率下降也是由于申请人核销力度加大所致。
(二)申请人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措施,不存在因拨备覆盖率进一步下降而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56.06%、265.57%、217.51%和
212.53%,拨备覆盖率持续高于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低于150%的监管要求。
申请人盈利能力良好,制定了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和审慎的减值准备计提模型,审慎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有效管理潜在风险,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拨备覆盖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申请人将通过授信结构调整持续优化贷款行业结构、区域结构,积极压降问题贷款及加强信贷检查,及时监测控制新增风险。申请人持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在改善资产的基础上,提高拨备覆盖率,有效控制风险。同时根据监管要求,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相对于原有拨备计提方法更加科学、审慎,申请人贷款损失准备的风险抵补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未来申请人将继续严格防范新增授信风险,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拨备覆盖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不存在因拨备覆盖率进一步下降而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风险。
四、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
1、申请人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按照五级分类管理,根据逾期贷款借款人情况及时调整评级,真实反映贷款风险情况,贷款分类审慎合理。申请人不良类贷款划分充分、完整,截至2019年6月30日,申请人逾期90天以上贷款均已划分为不良贷款;
2、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下行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申请人部分行业借款人经营困难并出现信用违约,导致申请人不良贷款率呈上升趋势。申请人不良贷款率在上市商业银行中处于较低水平,资产质量相对优良,风险状况整体可控。针对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风险,申请人已制定了相应切实可行的防范及应对措施,并严格执行;
3、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和经济结构调整影响等因素影响,申请人不良贷款有所增长,且申请人提高拨备计提力度并加大核销力度,导致拨备覆盖率有所下降,但申请人拨备覆盖率持续高于监管要求。申请人已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拨备覆盖率,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拨备覆盖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因拨备覆盖率进一步下降而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风险。
二、一般问题
问题1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申请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申请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14年7月28日,上交所作出[2014]30号《关于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对申请人提出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要求。2014年8月5日,上交所作出上证公监函(2014)0067号《关于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加
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申请人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积极吸取教训,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意识,进一步明确对申请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2、2015年10月30日,上交所作出上证公函[2015]1840号《关于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申请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申请复牌,同时公告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承诺3个月内不再进行同一事项。在发布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北京银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具体情况,并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
三、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申请人最近五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申请人内部制度文件、三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对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检索,访谈申请人相关部门等方式,对申请人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督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通过与申请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前述事项进行了了解,对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针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监管关注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磊 | 李德祥 |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 |
俞 洋 |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隋玉瑶 | 张子航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