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6,252,858.0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如按照本调解书执行,结合该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情况,预计增加本年度收益约397万元,最终结果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水余
2、被申请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或“潍柴重机”)住所地:山东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徐宏
3、受理时间:2020年2月21日
4、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公司与潍柴重机就《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重机采字2015-7)存在争议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
二、本次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本案仲裁庭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2020)京仲调字第0284号),主要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5,252,858元,本案余下货款作为延期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不再另行向申请人主张违约金或赔偿金损失,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照本调解协议执行,结合该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情况,预计增加本年度收益约397万元,最终结果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