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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电外派监事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监事的管理,提高对所出资企业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派监事是指由公司按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第三条 外派监事分为专职和兼职。

(一) 专职外派监事任职企业一般不超过5家,每月在各派驻企业现场办公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 兼职外派监事任职企业一般不超过2家,每月在各派驻企业现场办公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第四条 外派监事代表公司在派驻企业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章程和本办法赋予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监事日常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监事进行专项培训;负责外派监事报送信息的汇总分析、流转督办;负责对外派监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与评价。第六条 公司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外派监事的委派或推荐。第七条 各派驻企业负责办理工商备案手续并将结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负责为监事正常履职提供保障;负责定期向监事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向公司报送有关资料;负责配合公司对外派监事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派驻企业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 熟悉公司及派驻企业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某些方面的业务知识及经验;

(三) 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监事职责;

(四) 公司认为担任外派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监事: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外派监事的权利

(一) 按派驻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监事有关职权;

(二) 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 有权对派驻企业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有权列席派驻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会议;

(五) 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派驻企业章程及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一条 外派监事的责任

(一) 监督派驻企业执行公司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二) 对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三) 按公司要求参加专项培训;

(四) 根据公司要求对派驻企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五) 按期向公司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十二条 外派监事的义务

(一) 除经公司批准外,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二)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派驻企业或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 在任职期间须竭力保护派驻企业和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五) 按公司要求定期收集并向公司报送派驻企业财务月报、年报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 按照承诺书约定认真履行职责;

(七)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八) 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派驻企业或公司利益受损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外派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委派、推荐与调整第十三条 公司干部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确定外派监事候选人,并履行相关决策、委派或推荐程序。第十四条 外派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 任期届满的;

(二) 由本人提出辞呈或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三) 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到达退休年龄的;

(四) 经考核评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 因失职、渎职致使派驻企业或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 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

第十五条 外派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派监事进行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对首次担任外派监事的人员进行任前培训,并每年度开展一次外派监事履职能力提升专项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对监事的要求;公司对干部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办法对外派监事的要求;公司制度对子企业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第十八条 外派监事应按要求对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并履行及时报告职责。

(一) 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1. 外派监事应及时认真了解、分析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派驻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预算执行情况(含重大偏差及其原因分析),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重大项目运作情况,生产经营遇到的问题、困难及应对措施,面临的潜在重大风险及预计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需公司协调

解决事项及意见建议。对公司参股企业,还应重点关注企业发展前景、分红及收益情况,并适时提出持股意见建议。

2. 派驻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外派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二) 外派监事年度履职报告

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外派监事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履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履责、行权简要情况(含在派驻企业现场办公情况),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派驻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建议,对派驻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本人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事项。第十九条 外派监事奖惩管理

(一) 外派监事正确履行职责作出重大贡献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建议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 外派监事出现以下失职、渎职行为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司责任追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1. 泄漏公司及派驻企业商业秘密,损害派驻企业或公司合法权益的;

2. 履职时违反派驻企业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的;

3. 在派驻企业现场办公少于规定时间要求的;

4. 一年内本人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总数3/4的;

5. 对派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决议,或明显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决议,未向公司报告的;

6. 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7.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对外派监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每年度对外派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 评价依据

(一) 执行公司有关决议的情况;

(二) 参加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三) 在派驻企业现场办公情况;

(四) 对派驻企业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情况;

(五) 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质量与提交及时性;

(六) 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异常等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七) 年度履职报告的质量与提交及时性;

(八) 参加公司专项培训情况;

(九) 其他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一般采取自我评价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工作一般于每年1月启动,可通过征求派驻企业意见、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报告、查阅派驻企业有关会议记录等方法了解情况,派驻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外派监事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及打分标准结合上级要求及公司实际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对外派监事形成评价结果,作为对外派监事调整与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外派监事本人反馈。

第八章 报酬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专职外派监事除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领取薪酬外,不再领取工作津贴;兼职外派监事由公司发放工作津贴,津贴标准结合上级要求及公司实际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外派监事不在派驻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报酬(津贴)。第二十五条 外派监事履职差旅标准参照派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费用由派驻企业确认和支付。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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