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
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释 义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中国铁建/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本所/德恒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铁建重工 | 指 |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
《分拆上市规定》 | 指 |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区别表述,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本次分拆 | 指 | 中国铁建分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
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SHG20120021-00010号致: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德恒接受中国铁建的委托,担任中国铁建本次分拆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上市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中国铁建本次分拆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德恒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上市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公司向德恒作出的如下确认和保证:(1)其已经提供了德恒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2)其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3)其提供的上述材料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合法、有效;(4)其提供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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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德恒及经办律师依赖中国铁建、政府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或经办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文书或材料,本所经办律师直接作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对于其他文书,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和验证后方作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德恒仅就与本次分拆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德恒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相关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德恒的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德恒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国铁建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德恒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中国铁建本次分拆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德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铁建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员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分拆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铁建重工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19年6月18日)至《中国铁建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4月2日)。
二、自查期间内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铁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日期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交易情况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019/6/21-2020/4/2 | 7,010,000 | 买入 | 5,79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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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8-2020/4/2 | 1,255,100 | 卖出 |
日期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交易情况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2019/6/18-2020/4/2 | 3,486,168 | 买入 | 1,089,300 |
2019/6/18-2020/4/2 | 3,941,068 | 卖出 | |
2019/6/18-2020/4/2 | 2,162,000 | 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 |
2019/6/26-2020/4/2 | 882,700 |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 |
2019/12/19 | 5,200 | 股份转让转入 | |
2019/7/24 | 29,000 | 红息(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