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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与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年度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一)《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中预计的各类关联/连交易和服务为在证券市场上提供的公开服务或交易,为公司、国际集团及其联系人的日常经营业务,交易和服务以公允价格及正常商业条款执行,公平合理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本次关联/连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2023年年度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基金”)签署的《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中预计的各类关连交易和服务以公允价格及正常商业条款执行,公平合理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深化公司及华安基金的协同联动,符合公司及华安基金实际业务需要,促进公司和华安基金的业务增长和长远发展;

(三)本次关连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夏大慰、丁玮、李仁杰、白维、李港卫、柴洪峰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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