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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0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9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6/292020/6/302020/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5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2,048,799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0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以201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剔除回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991,76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048,799股,以989,711,201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866,245.61元(含税)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数变动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89,711,201×0.01300)÷991,760,000≈0.01297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297)÷(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0/6/292020/6/302020/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包士金所持股份的2019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1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3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8号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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