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复 函
贵司2021年10月20日来函已收悉,本人特回复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的事项,也未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本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此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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