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环旭电子: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

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

则。

第五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第二条所称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指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指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2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第(一)款所称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3、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

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 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 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

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 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20、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 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七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发生第六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

司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证券部;

(二) 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需披露

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启动信息披露程序;

(三) 证券部须在第六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

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

事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 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二)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一) 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抄送证券部,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一) 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

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事项通报的常设机构和接待场所。

地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盛夏路169号B栋5楼邮编:201210

第十三条 联络方式:

电话:021-58968418传真:021-58968415电子邮箱:public@usiglobal.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