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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5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5

第二节 临时公告 ......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 11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12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 14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15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与责任 ...... 16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7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17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18

第十一章 附 则 ...... 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一条 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需要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六)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五)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节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为指定的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报告信息。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秘书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第四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即时履行向公司董事长的报告义务;

(二) 公司各高级管理人员,在所分管的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履行向公司董事长的报告义务,并同时通知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第一时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口头通报,视情况重要程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 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 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所涉事项的决策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公司相关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给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并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等原因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 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 重大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四)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十一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出台,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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