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因合同纠纷和盈余分配纠纷等原因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并引发司法诉讼,公司根据收到的北京朝阳区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等送达的判决结果及上海市浦发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涉案资料,将诉讼情况整理如下:
法院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受理法院 | 标的金额(元) | 进展 |
2018京0105民初98734号 |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天津市宽广物流商贸有限公司 张广文 邱慧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 | 北京朝阳区法院 | 10,683,760.00 | 判决如下: 1、天津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534.2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 2018年9月16 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未付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的方式为按照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方式履行; 3、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1项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中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相对免除。 |
法院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受理法院 | 标的金额(元) | 进展 |
HKIAC/A20005 | 株式会社SUBARU(申请人)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合同纠纷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净资产值×被申请人股权比例(40%)×折(80%))265,389,579.70人民币(或仲裁庭认为其他恰当的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向申请人转让被申请人在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 | 裁定如下: 1、确认《合资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申请人有权按照该合同约定收购被申请人在目标公司的40%股权; 2、要求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后30日内以人民币265,389,579.70元为股权转让价格,向申请人转让被申请人在目标公司的40%股权; 3、要求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后30日内促使被申请人向目标公司委派的董事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包括就股权转让及相应的章程修改等作出决议),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行动或不作为(包括指示其向目标公司委派的董事)阻止上述董事会决议的作出; 4、要求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后30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政府部门要求的被申请人应提供的其他手续。 |
2021皖01民初959号 | 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合肥中级人民法院 | 97,943,733.44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2021内2502民初3570号 | 郑超、刘晓勇 | 锡林浩特市庞大广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13,881,250.00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2022内0204执1271号 | 内蒙古银行包头文化路支行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51,794,984.00 | 审理中 |
(2022)鲁0102民初55号 |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15,351,911.04 | 审理中 |
法院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受理法院 | 标的金额(元) | 进展 |
(2022)鲁0102诉前调2414号 |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8,809,955.11 | 审理中 |
2022沪0115民初10826号 | 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发新区人民法院 | 33,051,049.16 | 审理中 |
(2022)京04民初507号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 盈余分配纠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197,919,525.10 | 审理中 |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解决相关诉讼案件,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会加强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上述新增及已结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上述未结案件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