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12091号民事判决;驳回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安庆农商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负担。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近日,收到公司与原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民终296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中诚拓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宣城康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原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1浙0109民初12091号(详见公告,编号:2021-065)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贸”,庞大集团控股子公司)、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文水联社”)、杭州中
诚拓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诚”)、宣城康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康凯”)、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农商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向原告安庆农商连带给付汇票款1,200万元及自票据到期日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1,200万元为基础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421.80万元);并向原告安庆农商行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2、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若有)等全部费用。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2018年6月2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作为出票人开立了三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合计6,0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19年6月28日,承兑人均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资金清算中金,收款人为天津国贸,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先后转让至天津国贸、杭州中诚、宣城康凯、上海闲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名下。2018年6月29日,该汇票贴现背书至文水联社名下。后该汇票多次贴现先后背书大同农商行、厦门农商行及安庆农商行名下。
2、2019年7月1日,承兑人包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向原告安庆农商行支付80%票款计4,800万元,剩余20%票款计1,200万元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被告应对未付票款附有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追索,要求其支付原告未受清偿的票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各被告至今未履行。
3、2019年9月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庞大集团破产重整一案,2019年12月9日该院裁定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在该破产重整案中,原告就涉票款1,200万元进行了债权申报并得到管理人确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对被告享有的权利,不受破产重整计划的影响,仍可以向各被告形式追索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向其转让破产企业庞大集团项下已经申报的相关权利。
4、2022年2月16日,该案件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中诚、文水联社、天津国贸连带支付原告安庆农商行汇票款1,200 万元及自票据到期之日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安庆农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5、原告天津国贸及文水联社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12091号民事判决;驳回安庆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安庆农商行负担。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