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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开始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 审议各项议案

四、 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和审阅事项

普通决议案:

1、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4、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6、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7、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8、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9、关于修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0、关于选举王廷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11、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报告文件:

12、关于2019年度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

13、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内部交易评估报告的议案

14、关于集团2019年度偿付能力有关情况报告的议案

此外,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决策以后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的续保或购买相关事宜,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董监高责任险续保或购买的执行情况。经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三届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公司续保了2019至2020年度董监高责任险。该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万美元,保费为31.59万美元。

议案一

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

提案人: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议案二

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已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报告”。

提案人:监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议案三

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已按规定完成2019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依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计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公司草拟了2019年度本集团(合并报表口径,下同)两个准则下的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说明(详见附件)。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计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载列于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19年度本集团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说明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议案三之附件:

2019年度本集团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说明

一、主要经营指标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主要经营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资产总额11,327.71亿元,负债总额8,859.32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68.3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831.33亿元。2019年度本集团实现保险业务收入5,552.71 亿元,净利润316.9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4.01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计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载列于本公司2019年A股年度报告内。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主要经营指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资产总额11,332.29亿元,负债总额8,859.29亿元,股东权益总额2,473.0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834.52亿元。2019年度本集团实现总保费收入5,552.51亿元,净利润312.8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1.35亿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计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载列于本公司2019年H股年度报告内。

二、会计准则差异说明

上述两个准则下主要经营指标出现差异的原因主要为:

(一)根据财金[2013]129号文件规定,人保财险按照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计提农险大灾保费准备金,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允许计提大灾准备金,因此准备金在两个准则中存在差异。

(二)2014年末,人保寿险复核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并将个别险种合同从保险合同重分类至投资合同。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分类为保险合同将维持此判断直至合同到期,从而导致相关合同负债计量在两个准则中存在差异。

议案四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考虑上述因素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 2019年度经审定的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为50.93亿元(人民币,下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财务报表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45.84亿元。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9年期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26.52亿元,加上2019年新增未分配利润45.84亿元,并减去2018年度现金分红20.21亿元后,2019年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52.14亿元。

2019年度公司合并归母净利润为224.01亿元,根据财政部提出的合并归母净利润30%的分红比例要求计算,应分红金额为67.20亿元,已超出母公司单体报表未分配利润余额。因此建议2020年以2019年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52.14亿元为限,遵循可分尽分的原则。

按照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的22.90%分红比例计算,以总股本44,223,990,583股为基数并取整,建议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16元(含税),共计分配51.30亿元。较2018年的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57元(含税)增长153.83%。完成上述分配后,剩余的0.84亿元未分配利润结转至2020年度。

H股的股利将以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年度股东大会宣布派发股息前五个工作日(含2020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的平均值。

以上事项,已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议案五

关于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0年度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合计10,857.02万元(人民币,下同),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信息系统建设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5,530.00万元。

二、日常经营固定资产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222.02万元。

三、办公职场改建改造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5,105.00万元。

以上事项,已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议案六

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统称“德勤”)作为集团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师,任期至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止。本公司将向德勤支付审计费用人民币1,360万元(不含各子公司审计费用)。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议案七

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选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统称“普华”)作为集团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师,任期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止。本公司将向普华支付审计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各子公司审计费用)。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议案八

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起草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暨《2019年度独立董事尽职报告》,已于2020年3月27日在上交所、港交所和公司网站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了对2019年度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工作,建议邵善波、高永文、陆健瑜、林义相、陈武朝五位独立董事2019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优秀”。

以上事项,已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暨《2019年度独立董事尽职报告》)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议案八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暨“2019年度独立董事尽职报告”)

2019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独立地履行有关职责,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公司独立董事有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有董事14名,其中,独立董事5名,分别是邵善波先生、高永文先生、陆健瑜先生、林义相先生、陈武朝先生。独立董事人数及占比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之因素。

独立董事简历请参见公司2019年度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相关表决情况

2019年,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8次董事会和24次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均出席了各次董事会及所任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各位独立董事均详细阅读董事会议案,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充分参与研究决策,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公务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均及时、有效地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未出现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在审慎考虑后,全体独立董事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投弃权或者反对票情形。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2019年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单位:次数(亲自出席/应出席)

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五个专业委员会(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置事项于2019年12月27日经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尚未召开会议)。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均

姓 名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出席董事会情况出席专业委员会情况
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邵善波1/18/87/7————4/40/0
高永文1/18/8——7/7——3/4——
陆健瑜0/17/82/77/7——————
林义相1/16/8——7/76/6——0/0
陈武朝1/17/87/77/7————0/0

符合有关规定,其中,陈武朝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林义相任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邵善波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因公务原因,陆健瑜委托邵善波出席三届十七次董事会,林义相委托陈武朝出席三届十二次、十五次董事会,陈武朝委托邵善波出席三届十一次董事会。

(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途径

2019年,各位独立董事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为其科学、审慎决策提供依据。各位独立董事分别任职于五个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其中三位还分别担任三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就专业委员会职责内有关经营管理工作事项的专题汇报,并积极研究讨论,主动获取决策所需信息。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师、公司法律顾问保持有效沟通,从第三方获得独立客观信息。此外,独立董事还积极关注手机报每日报送的公司及主要同业股价有关信息,每月报送的公司股价简析,定期报送的公司保费情况,以及不定期报送的公司重大事项等。独立董事以阅读公司发送的财务报告、内控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等资料的方式,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情况。除参加各项会议取得相关资料以外,独立董事还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独立董事关心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沟通顺畅、反馈及时,不存在障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9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尤其重点关注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使用、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业绩预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就集团2019年品牌推广费用分担计划及分担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人保财险续签《南信息中心一揽子服务协议》等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还听取了《2018年度关联交易及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交易评估报告》以及《201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结果》等相关报告。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业务总监,以及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清算方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关注公司业绩发展,对公司先后发布的相关业绩预增公告均及时予以关注,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与公司外部审计师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审计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集团公司2019年度审计师。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招股说明书所做的承诺均得到履行。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并高度关注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2019年,公司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年,本公司持续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和实施,在内部控制评价中未发现重大缺陷。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19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年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82项议案。公司共召开24次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96项议案。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7

次会议,审议了2019年度审计计划及费用预算、2018年度A股和H股定期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A股和H股半年度定期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师等议案;提名薪酬委员会召开7次会议,审议了2018年度董事尽职报告、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履职评价结果、聘任副总裁等议案;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审议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2018年度利润分配、集团2018年度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等议案;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4次会议,审议了2018年度风险评估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

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出席董事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发表意见,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独立董事就相关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均能够及时回复和采纳,全体独立董事均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专业意见,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集团改革发展事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年,全体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均能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并积极参加上交所和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在决策过程中,全体独立董事均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对相关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其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通过参加董事会、与职能部门座谈、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方式,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深入

了解,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2019年,公司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和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高效、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管理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推动集团“3411工程”,圆满完成年度目标计划,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取得良好成效。2020年,公司独立董事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议案九关于修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增设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调整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对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组成、名称和职责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据此,公司拟对现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见附件)。

以上事项,已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议案九之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现行条款此次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公司相关授权方案中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公司相关授权方案中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一般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做文字性修改,相应修改第六、七、八、十四、十六、二十六、三十条。
第十五条 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为: …… (二) 应邀出任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为: …… (二) 应邀出任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委员会成员; ……根据《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和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和调整现有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和调整现有专业委员会。各董事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保持沟通与协作。会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保持沟通与协作。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修改。 根据《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修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公司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听取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汇报,监督财务运营情况;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审核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每年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六)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按适用的标准监督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七)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八)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九)审查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意见、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公司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听取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汇报,监督财务运营情况;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审核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每年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六)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按适用的标准监督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七)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八)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九)审查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意见、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务信息,对前述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因新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相关职责从审计委员会职责中移除。
他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披露的财务信息,对前述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负责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十一)对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者接受关联交易备案; (十三)在经营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报告,就公司全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体状况、风险程度、结构分布进行详实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负责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十一)对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者接受关联交易备案; (十三)在经营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报告,就公司全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体状况、风险程度、结构分布进行详实报告; (十四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由1名董事担任主任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二)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并向董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由1名董事担任主任委员。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二)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修改。
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公司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七)听取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制订和修改适用于公司人员及董事的内部合规守则、评估监察公司的合规政策及状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四)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公司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七)听取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制订和修改适用于公司人员及董事的内部合规守则、评估监察公司的合规政策及状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 (十)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信息披露,对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十一)审议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九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要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公司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对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四)对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增设该条款。

议案十

关于选举王廷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王廷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算,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简历见附件)。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王廷科先生简历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议案十之附件:

王廷科先生简历

王廷科先生,55岁,高级经济师。王先生于1995年7月至2009年3月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曾任北京管理部(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发展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私人业务部副总经理、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2001年4月任上市工作办公室主任(总行部门总经理级),2002年2月任发展研究部总经理,2006年9月任太原分行行长。2009年3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股权管理部筹备组负责人、2009年6月任股权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兼任光大金控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董事、光大信托公司筹备组组长。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8月任执行董事,2015年5月起兼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6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先生于2019年6月起任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王先生于1995年7月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议案十一

关于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结合H股资本市场惯例,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及有关董事会转授权等事项,具体方案见附件。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方案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议案十一之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方案

一、方案具体内容

(一)在依照下文(二)所列条件以及《上市规则》公众人士持有一定最低百分比的规定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单独或同时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及/或A股,下同)、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及可认购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之其他证券。即使在满足下文(二)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分配附有投票权的股份会实际上更改本公司的控制权,则本公司董事会须另外事先经特别股东决议授权方可分配该等股份。

(二)董事会拟认可、分配、发行、授予及/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境外上市外资股、A股及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及可认购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之其他证券的数量(其中,发行证券按照其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A股的数量计算)各自不得超过本议案于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A股各自类别股份总数的20%。

(三)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项特别决议案生效获得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自本议案经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本议案经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

3、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议案项下的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方案及有关董事会转授权等事项之日。

(四)董事会须在符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份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方可行使上文第(一)段授权。

(五)授权董事会决定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拟发行的股份的类别及数目;2.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4.募集资金用途;5.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6.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所要求的具体发行方案所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六)授权董事会实施发行方案,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事宜,以反映公司根据本议案而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并对公司章程中与发行股份和注册资本有关的条款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行动及办妥其他所需手续以实施发行方案及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二、相关授权事项

为增加决策效率,减少内部审批程序,把握市场时机,就处理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事宜,提请董事会同意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处理与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有关的事项,且授权董事长可以将与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有关的事项转授权执行董事、总裁、副总裁单独或共同处理。上述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及董事长转授权的具体内容可以由董事会行使本议案项下的一般性授权时另行确定。

报告事项一

关于2019年度董事尽职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起草了《2019年度董事尽职报告》(见附件)。以上事项,已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阅,现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尽职报告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报告事项一之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尽职报告

2019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忠实、勤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现将董事有关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组成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14名成员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非执行董事5名,独立董事5名。截至报告期末(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有14名董事,执行董事缪建民(董事长)、白涛(副董事长、总裁)、谢一群(副总裁)、唐志刚(副总裁);非执行董事王清剑、肖雪峰、华日新、程玉琴和王智斌;独立董事邵善波、高永文、陆健瑜、林义相和陈武朝(2020年1月20日,因工作调动,白涛先生辞去本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职务;唐志刚先生辞去本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秘书职务。2020年3月18日,因年龄原因,华日新女士辞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董事参加会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积极参加2019年各次董事会会议,认真参与研究决策,审议各项议案,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因公务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均及时、有效地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

决权。董事出席2019年会议情况如下:

2019年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单位:次数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备注
执行董事
缪建民871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谢一群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白涛871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六次董事会,委托执行董事谢一群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谢一群862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二次、十五次董事会,均委托执行董事唐志刚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唐志刚862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四次、十七次董事会,均委托执行董事谢一群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非执行董事
王清剑880/
肖雪峰880/
华日新880/
程玉琴880/
王智斌862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四次、十五次董事会,均委托非执行董事王清剑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独立董事
邵善波880/
高永文880/
陆健瑜871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七次事会,委托独立董事邵善波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林义相862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二次、十五次董事会,均委托独立董事陈武朝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陈武朝871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参加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邵善波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三、董事表决情况和发表意见情况

2019,公司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其中三届十次会议为书面传

签,其余7次为现场会议;审议议案82项。全体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在充分了解情况并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后作出决策,所有决议事项均顺利表决通过。其中,执行董事按照党委前置决策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党委会研究环节,对相关议案提出意见;非执行董事按照财政部《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在议案沟通环节,对相关议案提出意见建议;独立董事对2018年度财务决算相关报告、2018年度利润分配、集团公司负责人2018年度薪酬清算方案等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共24次。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7次,提名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7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6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各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辅助决策的重要作用。

四、董事为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所做的工作

2019年,全体董事勤勉尽职,对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关注,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充分了解并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一)参加董事会议案沟通会议。在每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组织非执行董事召开议案沟通会,使相关董事全面深入了解议案内容和相关背景情况。此外,董事们就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关注的问题,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了解情况。2019年,公司共计召开了8次董事议案沟通会议。

(二)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会议。董事通过参加年度、半年度

工作会议和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等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情况。

(三)通过日常信息通道,了解公司经营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将国务院、相关部委有关文件发送董事传阅,通过OA系统、电子邮件、纸质文件等形式及时向董事报送各类日常信息,如公司领导的重要讲话、月度统计数据、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监管规定、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金融保险市场资讯、集团一体化进展情况报告等。另外,手机报每个交易日报送公司A\H股价交易信息,每月报送公司保费情况,以及不定期报送公司重大事项。

(四)参加内外部调研。非执行董事通过内外部调研了解公司及行业有关情况。

五、董事参加调研培训情况

2019年,公司董事积极参加相关调研活动。执行董事结合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活动要求和分管工作,深入开展调研;非执行董事围绕集团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3411工程”实施情况,开展了对集团推进“一体化综合营销体系建设”和打好“中心城市攻坚战和县域保卫战”课题调研工作,实地走访11个省(市),形成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一体化综合营销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和《关于中心城市攻坚战和县域市场保卫战的调研报告》。同时,非执行董事还赴4家子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

2019年,所有董事均积极参加培训,持续提升专业能力。主要包括股东单位、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专业中介机构及公司组织开展

的上交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IFRS17专题培训会、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集团管控专题的研修班、派出董事及基金公司高管人员培训班、A股上市公司董监事专题培训、A股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专题介绍会等相关培训。

六、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境内外监管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各位董事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董事职责,保持廉洁自律,深入探索上市公司董事会规范化运作的有效途径,创新信息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不断提升正确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的水平,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努力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在集团深入推进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3411工程”实施和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变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公司各位董事凭借专业委员会辅助决策平台,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除每年的常规议题外,还对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聘任副总裁、业务总监,修改公司章程、集团资本规划(2019年-2021年)、集团经纪板块业务转型与股权重组方案、转让人保欧洲服务公司股权等30余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专业建议,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位董事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支持,有效地提高了公司治理决策水平。

报告事项二

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内部交易评估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起草了《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内部交易评估的报告》(见附件)。以上事项,已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阅,现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附件: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内部交易评估的报告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报告事项二之附件

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内部交易评估的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简称《并表指引》),本公司须报告2019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简称“集团”)2019年度内部交易评估情况。因本公司2019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亦属于集团内部交易,现合并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本公司关联交易整体情况

关联交易是集团发挥协同效应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集团合理整合配置资源,推进一体化经营,实现集团高质量发展整体战略目标。

2019年,本公司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与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全年关联交易共计79笔,交易金额16.96亿元。交易类型主要包括资金运用和投资委托管理、权利转让、分红、保险服务、资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等。交易定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符合公允性要求。

2019年,本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增资、与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19年中国人保大厦租赁合同、与各子公司签署中国人民保险集团2019年度品牌推广费用分担框架协议,上述3笔交易均按照监管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网站公开披露。此外,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18年本公司分别与人保资产、人保投控、人保资本签署了《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2019年度本公司在上述框架协议项下发生了11笔认购子公司发起设立的金融产品的关联交易,按照监管规定不再提交董事会审议,仅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

二、2019年度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情况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颁布新《办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做出重大调整。本公司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变化,及时采取多项落实举措,并结合上交所、香港联交所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完善组织机构和制度流程,确保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符合各项监管规定。同时,本公司持续做好对各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

(一)调整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组织机构

根据新《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合规、人事、财务、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再承担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职责,经营管理层下也不再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公司还制定印发了《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全面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细则和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2019年,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和监督等职责,各职能部门按要求完成关联交易识别、审核等具体工作。新《办法》实施后,本公司按照新《办法》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认定标准,完善关联交易审核流程,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重大关联交易均按要求提交董事会审批,一般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各子公司也依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做好关联交易识别和审批工作。

(四)开展季度关联交易统计报告

本公司继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监管规定,借助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汇总交易数据,每季度按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和统计表。自第三季度起,本公司按照新《办法》要求,对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进行管理,相关交易情况纳入本公司的季度关联交易报告和合并披露范围。

(五)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本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和其他需逐笔披露的关联交易,按时完成关联交易的季度分类合并披露。同时,本公司还督促子公司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六)更新完善关联方数据库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监管规定,本公司及时收集关联方信息,更新维护公司在各个监管规则口径下的关联方名单。2019年,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全面梳理了中国银保

监会监管规则口径下的关联方信息,按时将关联方名单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本公司还加强关联方信息在集团内的同步更新,督促并协助子公司更新完善各自的关联方数据库。

(七)进行关联交易专项审计

本公司根据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完成了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

三、2019年度集团内部交易评估情况

本公司积极采取内部交易管控措施,对内部交易实施监测和统计,对相关的应收应付账款往来、业务交易背景,以及内部交易对资产负债、收益、监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同时亦构成关联交易的集团内部交易,本公司、各子公司均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9年发生的集团内部交易主要包括分红、资金运用和投资委托管理、保险相互代理销售、资产租赁、保险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类型。

经评估,内部交易均有真实业务交易背景,定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符合公允性要求。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已作抵消处理,且对集团合并的资产负债、收益及监管指标无影响。

报告事项三

关于集团2019年度偿付能力有关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设置偿付能力说明环节,对公司年度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回顾和分析。据此,公司起草了《人保集团2019年度偿付能力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阅,现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附件:关于人保集团2019年度偿付能力有关情况的报告

提案人:董事会2020年6月23日

报告事项三之附件

关于人保集团2019年度偿付能力有关情况的报告

截至2019年末,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实际资本3,358.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8%。其中,核心资本2,820.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2.3%。最低资本1,120.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8.5%。人保集团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51.6%,较上年末上升7.8个百分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99.6%,较上年末下降

9.7个百分点,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要求。

人保集团偿付能力状况表

单位:亿元

项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实际资本3,358.72,926.8
其中:核心资本2,820.62,306.7
最低资本1,120.9946.2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51.6%243.8%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99.6%309.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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