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关于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划在收购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完成后,向广东 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降低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实现并购目的,且风险可控,不存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对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收购完成后为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佳木斯博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及肇庆
市博能再生资源发电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关于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有利于海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实施,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风险可控,不存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对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海宁绿动海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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