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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08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项目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方面,在合理预期下对公司证券的买卖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或者可以避免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情况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二十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或以上的大股东、收购人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二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及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单位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印刷商等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所在部门/机构、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属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 事 项 和 责 任 ,并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 容 真 实 性 、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 时 间 内 填 报 ;填报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需承担的责任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话等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书面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等。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机构或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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