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19年中期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所涉及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就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书面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2019年中期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对其中所涉及会计估计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五家复星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了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五家复星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前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关于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薪酬标准的议
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就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薪酬激励措施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薪酬标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湘鲁、郑伟、程列、耿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