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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下统称为“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等有关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和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

第三条 公司作为上市保险公司,应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还应按

照银保监会规定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开信息披露”专栏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

(七)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确实不便披露的信息,依照相关监管规定执行暂缓/豁免披露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五)有权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对提供、披露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上述单位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及时将本单位发生的应披露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参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如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参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判断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应在公司网站披露的基本信息、专项信息、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或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等按照监管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具体披露事项详见《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上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上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定期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相关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需提前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情况,编制公告文稿,并在提交公司法律部门审核确认后(如需),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疑难、紧急的临时公告事项,公司可成立由董事长牵头的“重大信息披露工作组”进行处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所有已披露的信息需及时向全体董事和监事报告。

第五章 对外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媒体披露。公司根据监管规定或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的,应当保证披露时间不早于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易所网站、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的披露时间,且披露内容要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发布会、非交易路演、投资者交流、商务交流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在报刊杂志、网站、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以及公司内部广泛使用的材料、领导讲话等信息,不得

包含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有重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内部网站、公众号或内刊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审核,如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失职或违反本办法,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按照内部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员工离职时,应上交相关内幕信息资料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否则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等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影响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履行报备和披露程序。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保发[2018]416号)自动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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