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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度付息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0-009债券代码:155259 债券简称:19中原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5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26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发行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9中原01

债券代码:155259

发行总额:20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发行时网下询价结果,

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为3.9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3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0%,每手“19中原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39.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5日。

付息日:2020年3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中原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9层联系人:王宏伟联系电话:0371-65585668传真:0371-65585668邮政编码:45001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6楼联系人:张宜生、江艳联系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817925邮编:20012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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