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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0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修改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修改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根据对应的《证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修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修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条修改
第七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第七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一条修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七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修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修改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修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修改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第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引(2022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修改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修改

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10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10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10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修改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在修订后第八十条已删除,相应删除该条款,并修改本章程后续条款及相关援引条款序号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修改

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上股权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八十七条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将相关内容调整至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删除《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十九条已修改,根据对应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删除本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

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

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资格条件。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备相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法》第六条修改,并兼顾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完善兜底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并兼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九十五条等要求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

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之日起未逾5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

起未逾2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之日起未逾5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九十

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六条修改,并兼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情形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的情形除外。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

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

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

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被废止,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九条修改,并兼顾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补充兜底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3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三)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

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

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

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四)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六)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废止,相关内容相应删除

规则》废止,相关内容相应删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4.3.7条修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6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6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应当按照前项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七条,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

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三条修改

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完善表述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七)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廉洁从业建设;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第(十)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四条修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条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修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
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

四十条修改

四十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将本条款第(一)项相关内容调整至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相应删除本条款原第(九)项

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修改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完善表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修改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必须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请求召集或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就公司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必须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请求召集或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就公司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修改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修改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修改

利。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利。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修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单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单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五条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修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修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引(2022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修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将相关内容调整至本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监事会办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

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会规则》第四十一条修改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新增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十二条新增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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